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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今年晚稻收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3 生效日期: 1999-11-03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1999]湘价消字第260号

各州、市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和11月1日省政府会议精神(湘府阅(1996)67号),现就我省今年晚稻收购价格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搞好晚稻收购价格的衔接。普通晚籼稻收购价格,原则上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每50公斤58元的综合收购价格执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省定收购价格基础上适当灵活安排。与外省毗邻的县(市、区)可根据对等安排的原则与外省进行衔接,具体价格由县(市、区)物价局、粮食局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市(州)物价局备案。其他县(市、区)可按照保持适当价格梯度的原则与毗邻县(市、区)进行价格衔接,具体价格由各市(州)物价局、粮食局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适当调整优质晚稻加价政策。中、高档优质晚稻分别由原在普通晚籼稻收购价格基础上加价13%和25%以上,调整为在普通晚籼稻收购价格基础上加价13%和25%左右。具体收购价格,由粮食购销企业和优质稻加工龙头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0号文件精神和市场情况,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和拉开质量差价的原则自行确定。优质稻加价收购的品种范围仅限于省定的优质稻品种。已与农民签定优质稻收购合同的粮食购销企业和优质稻加工龙头企业要切实履行合同。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不得擅自扩大优质稻加价收购的品种范围,更不得硬性规定具体收购价格。

  三、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价格的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督促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按综合收购价格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要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不能以“调整结构、优质优价”为借口,压级压价、限收停收。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粮食低价倾销和其它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对违反粮食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四、目前晚稻收购入库在即,各地物价局接此通知后,要迅即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价格衔接安排意见,经同级政府同意批准后,尽快形成文件下发执行,以利晚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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