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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4 生效日期: 2003-07-24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3]7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从今年起对我省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最高限价。设区市市区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三年合计不超过20000元,县镇的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三年合计不超过12000元,一般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三年合计不超过6000元。学校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按学年或学期收取。收取择校生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
  各地公办高中现行收费标准(去年招收择校生的收费标准)超过此次省定择校生收费最高限价的,要立即降下来;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择校生收费最高限价的,要维持原来标准不得提高。
  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择校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学校招收择校生的人数占本校当年录取新生的比例不能超过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规范教育收费程序。各地要督导公办高中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取择校生费用时,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缴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督导公办高中在学校显著位置将经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核过的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择校生比例、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常年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新生入学后,各级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对择校生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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