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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价格协会有偿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0 生效日期: 2001-03-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1]10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协会社会团体组织的职能作用,鼓励、扶持价格协会的发展,规范、引导价格协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财规[2000]47号)《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价格协会开展有偿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发挥价格协会服务功能,价格协会要定期向咨询户提供党和国家以及我省的价格方针政策等法律法规信息资料,帮助会员提高物价政策和业务水平;组织和引导会员开展价格理论、政策、管理方面的群众科研活动;定期举办理论研讨会和经济交流会等多种学术活动,提高会员单位价格管理人员素质;帮助企业进行形象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谋划营销策略,创建科学的成本核算和价格管理体系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通过组织价格听证会、调定价方案论证会等多种形式,为解决价格问题提供服务;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的委托,对于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价格难题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出既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又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切实可行意见,以解决企业的价格决策之忧;接受咨询户委托,参与企业价格纠纷的调解、诉讼活动;接受咨询户委托,帮助企业申报市、省、国家级调定价手续;定期走访咨询户,听取意见,帮助企业自查产(商)品价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咨询户成为执行物价政策的守法户;接受企业委托,代企业联系聘任企业价格管理人员;接受会员的委托,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会员的正当权益。
  价格协会开展有偿服务工作,不属于政府行为,应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服务项目的工作量和业务难易程度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取合理费用。并应依法签定有偿服务协议书,必要时需经法律公证处公证。
  价格协会开展有偿服务工作,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附:吉林省价格协会有偿服务协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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