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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河间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深入实施我市“工业主导”和“开放带动”战略,以园区开发作为产业聚集和招商引资的载体,努力营造政策“洼地”,吸引客商到园区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园企业标准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2、国家鼓励优先发展的各类高新科技项目。
  3、入园企业占地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亩标准。
  4、园区内设生活服务区,在服务区内兴建的各类商业、餐饮业等服务型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受限制。

  二、土地使用
  1、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原则上实行土地成本价出让,出让年限50年。经协商土地出让金可分三年交清,一次交清土地出让金的给予10%的优惠;投资规模大或高科技项目土地使用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新建企业可免交出让金。对半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经管委会研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2、入园企业也可采取租用土地的办法,租用价格每亩每年1500-2000元。采取租赁的企业由管委会收取1000元/亩的建设保证金,半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扣除全部保证金,并解除租用合同。
  3、投资方在出让合同期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合法继承人继承,如需转让或改变使用用途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4、外商、国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经招标,可按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商贸服务设施,建成后可出卖、出租或转让。

  三、设立财政扶持奖励基金
  凡入园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我市还设立了财政扶持奖励基金,奖励办法具体如下:
  1、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入园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年终由当地财政按上缴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80%予以奖励;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入园企业,前两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年终由当地财政按上缴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60%予以奖励;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入园企业,前两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年终由当地财政按上缴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40%予以奖励。
  2、从事生产加工型的入园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内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鼓励。
  3、对入园新建生产性企业,所有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4、对市域内企业到园区投资的扩建项目,在确保原企业税收不减少的前提下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四、服务与保护
  1、工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由管委会负责,园区达到“六通一平”(水、邮、电、讯、路、有线电视、地平),并逐步完善供气、供热、排污等设施,满足企业发展要求。
  2、工业园区实行扎口管理,封闭运行,园区管委会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理”的方式,为入园企业办理或代理立项、审批、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为投资商提供优质高效的全程服务。
  3、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实行经营环境保护政策,任何执收执罚等行政执法部门未经管委会允许,不得入园进行检查、收费、拉赞助和冻结查封企业银行帐号等行为。
  4、市内镇(乡)村企业迁建工业园区或由镇(乡)村引荐到工业园区的项目,税收可划归原乡镇,投资额可计入乡镇考核指标。
  5、本规定由河间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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