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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市区清除冰雪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2 生效日期: 2000-12-02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城市市区内的冰雪,确保市区道路畅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根据《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白山市市区内的道路、广场、居民区、市场、江堤等冰雪的清除。


    第三条 凡在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第四条 市区清除冰雪的范围,每年由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清除冰雪的街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第六条 市区内主次干道和主要广场的冰雪清除任务由市政府确定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为责任人;巷道和居民区由市环卫处和相关的物业管理单位及受益人为责任人;露天市场由市市场开发总公司为责任人。市区内各街路两侧马路边石以上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自扫门前雪,自行清运,不能往非人行道上倾倒。


    第七条 市区清除冰雪实行层层包保责任制。市级副秘书长负责市区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担任该分管区域的街路长。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分担路段和区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市政府与各街路长签定包保责任书;各街路长与市直各部门(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定包保责任书;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与所分管(下属)单位签定包保责任书,并将责任书(副本)及时送交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清除冰雪的督促检查工作,浑江大街、红旗街、建设街和卫国路、团结路、新华路、通江路由市容环卫监察大队负责督促检查并实施处罚;其它主次干道由市城建监察支队督促检查并实施处罚;各居民区、巷道、露天市场由市城建监察支队督促、检查和实施处罚。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市区内冰雪的清除工作。


    第九条 承担冰雪清除任务的责任者应按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要求完成清除任务。清除冰雪责任者发生变更的,原清除冰雪责任者或在该责任区内新设立的单位,应将情况及时通知负责签定责任书的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由其重新确定责任者和责任区。


    第十条 具有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应及时清除冰雪。夜间降雪,次日晨立即清运;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运。中小雪应在一日内清运完毕,大雪应在两日内清运完毕。节假日降雪,各责任单位必须及时组织人员清运。


    第十一条 冰雪的清除工作,以无积冰、无残雪、地面清洁为标准。


    第十二条 清除冰雪不允许损坏公用设施,不允许损坏路面,不允许损坏人行步道方砖、树木、草坪和绿化带。


    第十三条 清除的冰雪由责任者及时迅速组织外运,不得堆放在街路两旁或树下或草坪上。冰雪须运到市区以外指定区域。


    第十四条 在清除大雪过程中,为确保清雪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清雪人员安全,主要街路只允许公交车辆和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绕行,对不服从交通管理或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及时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春季冰雪融化时,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要做好屋面冰柱的清除,避免伤害过往行人。


    第十六条 对在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拒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责令限期清除并达到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清除冰雪任务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并由市环卫处代为清运,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三)对清除冰雪中损坏方砖、树木及其它城市基础设施的,要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八条 拒绝、阻挠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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