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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26 生效日期: 1989-12-26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一、目的.
  第一条 为了及时审定、推广农作物品种(以下简称“品种”),促进农业生产,特制定本办法。二、申报条件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向全国品审会申报审定:
  (一)参加全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在多数试点连续两年表现优异,并经过一个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
  (二)经两个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三、申报材料
  第三条 按申报审定申请书各项要求认真填写,并附以下材料:
  (一)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年终总结报告(原件复印件)。
  (二)指定专业单位的抗病(虫)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三)指定专业单位的品质分析报告(原件复印件)。
  (四)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株、根、时、花、穗、果实(铃、荚、块茎、块根、粒)的照片。
  (五)栽培技术及繁(制)种技术要点。
  (六)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合格证书复印件。四、申报程序
  第四条 凡申报审定的品种,申报者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者,不予受理。
  (一)育(引)种者提出申请并签章。
  (二)育种者所在单位审核签章。
  (三)主持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单位推荐并签章。
  (四)育种者所在省或品种最适宜种植的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签署意见。五、申报时间
  第五条 每年3月31日为申报审定品种的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六、品种审定
  第六条 全国品审会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后,提交各专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报的品种进行认真讨论后,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审定,凡票数超过法定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的品种,通过审定。并整理好品种评语,提交全国品审会正副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后,统一编号命名,登记,签发审定合格证书(凡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前面加“国”的第一个拼音字母“g”和“审”的第一个拼音字母“s”,即加“gs”以示为国家审定通过的品种,如s中棉12号),由农业部颁布。  第八条 对审定有争议的品种,需经实地考察后,提交下次专业委员会复审,如果审定末通过,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九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育种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交给种子部门,加速繁殖推广。  第十条凡是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不得繁殖,不得经营、推广,不得宣传,不得报奖,更不得以成果转让的名义高价出售。违者,全国品审会建议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进行惩处。
七、审定标准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十一条 审定标准由各专业委员会实施八、附则
  第十二条 凡申请审定的每个品种,需交纳一定的审定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农业部批准颁布之日起生效。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试行)
目录
  1.水稻品种审定标准…
  2.麦类品种审定标准
  3.玉米品种审定标准
  4.高梁、谷子品种审定标准
  5.薯类品种审定标准
  6.大豆品种审定标准
  7.油料品种审定标准
  8.棉麻品种审定标准
  9.蔬菜品种审定标准
  10.糖料品种审定标准
  11.桑树、桑蚕品种审定标准
  12,烟草品种审定标准
  13.茶树品种审定标准
  14.果树品种审定标准
  1.水稻品种审定标准
  1.1.必须是有两个以上的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
  1.2.有两个省级品审会审(认)定通过。
  1.3.有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并经国家级区域试验表现优异的。
  2.麦类品种审定标准
  2.1.经两个以上省级品审会审(认)定通过。
  2.2.有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并由国家级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推荐,表现优异,有扩大推广前景。
  3.玉米品种审定标准
  3.1.新审定的品种(组合)必须比对照种(原种)增产10%以上。
  3.2.增产不足10%,但在品质、抗病、抗逆性等具有一项乃至多项性状表现突出者。同时制种技术过关,种量较高。
  4.高梁、谷子品种审定标准
  4.1.产量水平:要求高于规定对照品种10%以上或增产显著,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4.2.产量与对照品种相近,但具有特殊优良性状者。
  4.3.两个省级品审会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
  4.4.品质、抗病性明显好于对照品种,产量和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
  5.薯类品种审定标准
  5.1.在国家级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中增产显著(综合平均增产10%以上或60%的承试点增产显著),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
  5.2.具备两个以上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甘薯推广面积20万亩,马铃薯推广10万亩以上的品种。
  6.大豆品种审定标准
  6.1.通过国家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并同时具备至少经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或至少有两个省已作出扩大试验、示范、繁殖的品种.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
  6.1.1.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10%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者,其他性状不低于对照品种;
  6.1.2.产量与对照品种相当,其他性状如熟期、抗性、品质等一项乃至多项明显优于对照品种。
  6.2.虽未参加国家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但通过了至少两个省级品审会审定,仍在生产上继续应用的品种。
  7.油料品种审定标准
  7.1.油莱品种审定标准
  7.1.1.通过国家区域试验,并经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
  7.1.1.1.报审品种的产量水平,要求高于当地同类型的主要推广品种(原种)的10%以上(经统计分析增产显著);杂交油菜应比同类型常规油菜品种(对照)增产15%以上(经统计分析增产极显著)。品质、成熟期、抗逆性必须与主要推广品种相当。
  7.1.1.2.报审品种产量虽与当地同类型的主要推广品种相近(即经统计分析差异不显著),但品质、成熟期、抗逆性等一项乃至多项性状表现突出者。
  7.1.1.2.1.单低油菜品种芥酸含量在1%以下,或硫代葡萄含量在40微摩尔/克以下者,其产量及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
  7.1.1.2.2.双低油菜品种芥酸含量在1%以下,硫代葡萄糖含量在40微摩尔/克以下者,其他性状与对照接近者;
  7.1.1.2.3.高芥酸油菜品种芥酸含量60%以上,其产量和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1.1.2.4.高含油量的品种,其含油量达43%左右,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1,1.2。5.高蛋白含量的品种,其含蛋白质20%以上,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1.1.2.6.早熟性突出者,系指成熟期比主要推广品种提早5天以上者;
  7.1.1.2.7.抗逆性表现突出者,系指抗、耐菌核病(田间抗性鉴定,表现中抗以上),或抗、耐霜霉病(田间抗性鉴定,表现中抗以上),或抗病毒病(田间抗性鉴定,表现中抗以上),或抗寒性,或抗旱性有明显提高者,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1.2.虽未参加国家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但已在生产上应用,并至少经两个省级品会审定通过,推广面积还将继续扩大的品种。
  7.2.花生品种审定标准经过国家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并经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具备以下标准者:
  7.2.1.产量水平较高的审定标准
  7.2.1.1.大花生要求高于同类推广原种(对照)的10%左右(经统计分析增产显著),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2.1.2.小花生要求高于同类推广原种(对照)的10%以上,或经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者,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2.2.品质较好的品种审定标准
  7.2.2.1.含油量达54%以上,产量等性状与同类型的推广品种(对照)相近;
  7.2.2.2.含蛋白质30%以上,产量等性状与同类型的推广品种(对照)相近;
  7.2.2.3.品质和外观符合出口标准要求,产量等性状与同类型推广品种(对照)相近。
  7.2.3.特早熟品种的审定标准成熟期早熟7天以上者,产量、品质等性状与同类型的推广品种相近。
  7.2.4.抗病品种的审定标准产量、品质等性状与同类推广品种相近,但高抗某一种病害(包括花生叶斑病、青枯病、线虫病、病毒病、锈病等)。
  7.3.芝麻品种审定标准经过国家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表现优异者,并有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具备以下标准之一者:
  7.3.1.产量比统一对照种的原种增产10%以上或增产显著;或油脂产量增产达显著标准,其他性状与对照相近者;
  7.3.2.产量与对照种相似,而品质、抗性、熟期等一项或多项明显优于对照种:
  7.3,2.1.内在品质(含油量、蛋白质等)或外观品质(如纯度洁白、乌黑、金黄)明显优于对照种。
  7.3.2.2.抗性指耐渍性、耐茎点核病,枯萎病购死株率低于对照的20%,或病情指数低于对照的15%,产量及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3.2.3.熟期适合两熟或三熟栽培,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4.向日葵品种审定标准经过国家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表现优异者,并有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
  7.4.1.品种产量要比同类型对照品种(油用、食用)增产10%以上(经统计分析增产显著),其他性状表现与对照相当者。
  7.4.2.向日葵杂交种
  7.4.2.1.早熟杂交种要比同类型常规对照品种增产15%以上,比同类型杂交种对照增产10%以上,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4.2.2.中晚熟杂交种要比同类型中早熟常规对照品种增产20%以上,比同熟期类型的常规对照品种增产15%以上,比同熟期类型杂交种对照增产10%以上,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
  7.4.3.含油量显著高于同类型对照品种或抗菌核病、黑斑病(油用种),其产量及其他性状与对照品种相仿。
  7.5.胡麻品种审定标准经过国家区域性试验和生产试验,表现优异,有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者,并具备以下标准之一者,可予审定。
  7.5.1.产量超过推广种(对照)10%以上(经统计分析增产显著),其他性状表现较好。
  7.5.2.含油量在41%以上,产量及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5.3.高抗立枯病、枯萎病等,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5.4.具有低亚麻酸(40%以下)高亚麻酸50%以上,亚油酸与油酸含量高。产量及其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8.棉麻品种审定标准报请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新品种,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可予审定。
  8.1.已通过国家级区域试验,并经省级品审会审定的品种,具备以下标准之一者:
  8.1.1.产量较对照品种增产10%以上,或达到极显著,杂交组合较常规对照种增产15%以上,其他性状同对照相当者;
  8.1.2.纤维品质达到国家纺织指标或更优者,产量及其他性状同对照相当者;
  8.1.3.抗(或耐)一种或多种主要病虫害,其他性状同对照相当者;主要性状与同类型陆地搞对照品种相当,含酚量等于或低于0.02——0.04%者;较对照明显早熟,主要性状同对照相当者;
  8.2.虽未参加国家区域试验,但经至少两个省级品审会审(认)定通过的品种.
  9.蔬菜品种审定标准
  经两个以上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或由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并在全国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有三个以上试点表现优异的品种。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新品种。
  9.1.产量水平,在多数试点上比对照增产10%以上,或经统计分析增产显著的品种。
  9.2.产量虽与对照相近,但在品质、成熟期、抗逆性等,有一项或多项性状表现突出助品种。
  9.3.具有特殊利用价值的品种。
  9.4.育种技术达国内领先水平的品种,但产量、品质、抗性等有一项或多项表现突出者。
  10.糖料品种审定标准
  新育成的品种审定标准如下:
  10.1.甜菜品种审定标准
  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可以审定通过。
  10.1.1.在国家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表现具备以下标准的:
  10.1.11.产糖量:
  10.1.1.1.1.标准类型品种亩产糖量超过对照品种10%以上;
  10.1.1.1.2.丰产类型品种亩产糖量超过对照品种15%以上;
  10.1.1.1.3.高糖类型品种亩产糖量不低于对照品种;
  10.1.1.1.4.单芽型品种亩产糖量超过对照品种5%以上;
  10.1.1.1.5.雄性不育类型的杂交品种亩产糖量应超过对照品种15%以上,
  10.1.1.1.6.早熟类型品种亩产糖量不低于对照品种。
  10.1.1.2.含糖率:
  10.1.1.2.1.标准型品种含糖率比对照品种提高0.4度以上;
  10.1.1.2.2.丰产类型品种含糖率不低于对照品种0.3度;
  10,1.1.2.3.单芽型品种含糖率不低于对照品种0.3度;
  10.1.1.2.4.高糖类型品种含糖率超过对照品种1度。
  10.1.1.2.5.早熟类型品种含糖率不低于对照品种。
  10.1.1.3.抗当地主要病害明显优于对照品种。
  10.1.2.在两个以上的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
  10.2.甘蔗品种审定标准
  具备以下标准之一者可以审定通过。
  10.2.1.在两个以上的省(区)连续进行了两年新植,一年宿根区域试验,两中示范。在试验中亩含蔗糖量比同熟期的当家种增加10%以上,或产量和糖分与当家种相当,而具有某些优良特性。未发现国内外植物检疫对象或严重病害。
  10.2.1.1.早熟品种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0.2.1.1.1.中样压榨蔗糖分:
10.2.1.1.1.1.蔗糖分比同熟期的当家种增加1%(绝对值),而亩产量与当家种相当;
  10.2.1.1.1.2.蔗糖分与同熟期的当家品种相当,而亩产量增加10%。
  10.2.1.1.2.华南蔗区1月份蔗糖分新宿根平均达13%(华中蔗区达12.5%);
  10.2.1.1.3.华南蔗区成熟高峰期糖分达14,5%(华中蔗区达14%);
  10.2.1.1.4.育成省和外省(区)年共种植10000亩,且有发展趋势。
  10.2.1.2.中、晚熟品种的标准
  10.2.1.2.1.中样压榨蔗糖分:蔗糖分不低于或相当于同熟期当家种,而蔗产量增加10%;
  10.2.1.2.2.中熟种1月份,晚熟种2月份,蔗糖分达14%以上;
  10.2.1.2.3.华南区成熟高峰期蔗糖糖分达到15%(华中蔗区达13.5%);
  10.2.1.2.4.育成省(区)种植5万亩,且有发展趋势。
  10.2.1.3.各熟期品种在抗病与抗逆上均优于当家种。
  10.2.2.两个以上的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
  11.桑树、桑蚕品种审定标准
  11.1.桑树品种审定标准
  对桑树品种的审定项目,主要是高产、优质、抗性强三方面,如果其中一项达到标准,另二项与对照相仿,为审定通过的品种。
  l1.1.1.产叶量:产叶量鉴定要求从栽植第三年开始进行调查,连续三年的平均每年亩产叶量高于对照种(全国指定的区域性对照种,下同),经生物统计达显著水平或产叶量超过对照种5%以上;
  11.1.2.叶质:经二年养蚕饲料鉴定,其万头茧层量和五龄每百公斤叶产茧量均超过对照种5%(春、秋各二季平均数),
  11.1.3.抗性:因地区性主要病害不同。
  11.1.3.1.长江、黄河流域鉴定区主要是对黄化型萎缩病和黑枯型细菌病的抵抗力,要求黄化型萎缩病发病率比对照种低30%以(百分率指数比较,下同);黑枯型细菌病其枝条实际发病率在5%以下。
  11.1.3.2.珠江流域鉴定区,主要是对青枯病的抵抗力,要求比对照种低30%以上。
  11.1.3.3.东北鉴定区,主要是指冻害和黑枯型细菌病的抵抗力,其枝条冻害率低于25%或与对照种相仿(土4%);黑核型细菌病要求其发病串低于对照种20%以上。
  11.2.桑蚕品种审定标准
  11.2.1.主要标准
  11.2.1.净度:春用品种不低于93分,夏秋用品种不低于92分;
  11.2.1.2.茧丝纤度:春用品种为2.7—3.1d,夏秋用品种为2.3—2.7d;
  11.2.1.3.解舒率:春用品种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遇不良气候解舒串偏低时可依不低于对照品种的95%为标准加以衡量;夏秋用品种应不低于70%。
  l1.2.2.辅助标准
  11.2.2.1.春期:茧层率24.5%以上,出丝串19%以上,茧丝长1350米以上,解舒丝长超过对照;
  11.2.2.2.早秋期:茧层率21%以上,出丝串15.5%以上,茧丝长1000米以上,解舒丝长超过对照;无论是春用品种或夏秋品种,四龄起蚕虫蛹统一生命率;万头产茧量:祖桑产茧量不低于对照品种的98%,茧丝纤度综合均方差,春期少于0.65d,早秋期少于0.50d。
  11.2.3.对照品种:
  11.2..春期:华合/东肥;
  11.2.3.1.夏秋期:东34/苏12
  12.烟草品种审定标准需新制订。
  13.茶树品种审定标准需新制订。
  14.果树品种审定标准需新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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