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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30 生效日期: 2005-04-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5]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政公用局、发改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
(市市政公用局、发改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4月)
  目前,我市拥有城市出租汽车8597辆(不含江宁等地的区域出租汽车),90%以上为2000年购置的车辆,车况日益下降、环保等技术性能难以达标。同时,在客运服务管理链中,由于企业管理环节的严重缺位,客运行业的管理服务水平难以进一步提升。基于行业现状,出租汽车的车型档次和管理水平亟待同步升级出新。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本次升级出新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升级出新工作意见适用于8597辆市域出租汽车。江宁等地的区域出租汽车不适用本工作意见,其车身颜色、经营标识等应与本次升级出新的市域出租汽车保持明显区别。具体工作意见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二、营运车辆标准、旧车处置及企业经营管理要求
  1、升级出新标准:升级车辆美观大方,发动机最大功率不低于70KW,环保不低于欧Ⅲ标准。出新车辆重新喷(烤)车身漆,更换破损(旧)的车内外设施,主要包括车外顶灯、经营标识、保险杠、灯罩等,车内座椅、头座套、防护栏、空调、音响、脚垫等。升级出新车辆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
  2、升级置换的旧车处置要求: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所有升级置换的旧车应按规定回收处理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施;清除门标、价格监督签等经营标识;注销所有随车营运证件;销售至外地或按规定要求报废。
  3、企业经营管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文件,改革经营管理机制,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规范经营管理收费,做好统一着装与头座套等劳保、后勤服务工作。具体要求由市政公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等部门另行发文。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升级车辆由企业出资购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驾驶员转嫁本次升级的投资成本;原则上升级车辆用于经营的期限不超过5年。
  (2)依法理顺与驾驶员劳动用工关系,按要求与所有营运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
  (3)建立安全服务风险责任机制,加强客运服务质量管理。
  (4)企业必须为本次升级车辆的驾驶员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应费用。
  (5)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工考核,规范财务和资产管理。
  (6)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保障体系,保持培训教育机制正常运转,强化驾驶员职业素质教育。

  三、促进升级出新的相关政策
  1、延长经营权期限(本政策包括2003年“非典”期间省政府统一规定给予延长半年的补偿):一是2005年9月30日之前(包括2004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前的时间段),实施车辆升级达到本意见“营运车辆标准、旧车处置及企业经营管理要求”的,经营权期限予以延长,延长期为6-8年;在上述升级标准及要求的基础上,车辆达到高档次车型的,延长期为8-10年;二是车辆不能升级的,于2005年9月30日之前统一按《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实施出新,经营权期限延长1年(出租汽车更新为同类型车辆的参照此标准)。延长政策的具体年限规定详见附件《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实施细则》。
  2、企业车辆升级时旧车暂时无法交易需封存的,可按规定先办理报停封存手续,然后办理新车上牌及营运手续。
  3、为保护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利益,升级后的出租汽车继续使用专用牌号。
  4、2005年9月30日以后的升级政策另行制定。

  四、稳定工作
  出租汽车企业是行业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担负起本次升级出新期间的安全稳定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全面升级出新车辆,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恪尽责守、相互配合,全力做好服务保障、政策解释、秩序维护等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升级出新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挂帅,分管秘书长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出租汽车升级出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升级出新工作办公室,由市政公用局牵头开展工作。具体参加部门为:市政公用、发改委、建委、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物价、财政、交通、质监、信访、宣传等。

附件一: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
  一、升级车辆标准及要求
  1、车辆尺寸及结构
  1.1、整车外形
  美观、大方,车身统一使用金属漆,颜色为单色“紫金绿”(中北、东方、大件三家企业的车身颜色为单色至原车身上半部颜色)
  1.2、车身结构
  1.2.1、硬顶、三厢、四个侧门
  1.2.2、驾驶操作台面上预留置放空车牌、服务卡的统一位置
  1.3、主要尺寸参数
  轴距≥2650mm
  1.4、行李厢净容积
  行李厢净容积≥400L
  1.5、座位数
  座位数 = 5
  2、车辆性能参数
  2.1、发动机
  2.1.1、最大输出功率≥70KW
  2.1.2、电子控制、多点喷射式汽油发动机,或燃气发动机
  2.2、尾气排放
  不低于欧Ⅲ标准
  2.3、转向功能
  液压式助力系统
  2.4、安全项目
  2.4.1、制动防抱死(ABS)系统+刹车自动力分配器(EBD)系统
  2.4.2、安全气囊
  2.4.3、每个座位均配备安全带
  2.4.4、防盗系统
  2.5、空调设备
  采用环保空调
  3、出租汽车专用配置
  3.1、预留计价器、GPS、IC消费卡、顶灯专用线束(接口)
  3.2、计价器:嵌入仪表板内(含打印机),配备防脉冲干扰的装置
  3.3、安装使用与计价器数据接口相连的GPS调度管理系统
  3.4、左后车门具备防止内部开启装置
  3.5、行李箱自动开启装置及照明设备
  3.6、防护栏: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统一样式
  3.7、车内:车顶和地板使用环保、易于清洁的材料
  3.8、顶灯、空车牌、服务卡座:安装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新式顶灯、带有停
  运标志的空车牌及服务卡座
  3.9、音响:带有CD播放、收音播放功能
  4、高档次车型的标准及要求
  在上述标准及要求基础上,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90KW,类似参考车型有:帕萨
  特、红旗世纪星等
  5、检验标准
  5.1、车辆尺寸检测方法符合GB/T 12673
  5.2、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符合GB 7258
  5.3、其它技术要求按目测及车辆设计说明书进行检测
  二、出新车辆标准及要求
  1、车辆外观
  1.1、车身漆:重新喷(烤)
  1.2、顶灯:更换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新式顶灯
  1.3、门标、投诉监督电话、经营标志: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范要求
  1.4、前后灯罩、保险杠,两侧后视镜、车门装饰条:保持完好无破损
  1.5、车门内外门把手:保持外形完整,能正常使用
  2、车内设施
  2.1、防护栏:统一更换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统一样式
  2.2、服务证支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统一样式,并安装在统一的指定位置
  2.4、白色头座套、脚垫、顶棚:完好无损,清洁卫生
  2.5、空调、音响:功能完好
  2.6、车窗升降器:摇把完好,正常升降
  2.7、座靠椅:座垫、靠背完好无损
附件二: 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实施细则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工作,落实相应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现确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2005年9月30日之前(包括2004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前的时间段),升级车辆达《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附件中规定的车辆标准及要求(但低于高档次车型标准),且旧车处置及企业经营管理均符合延长政策要求的,经营权期限延长6-8年。具体如下:
  1、企业按升级率进行考核认定。升级率(下同)为企业升级达标车辆(含升级的高档次车辆)占本单位车辆总数的百分比。升级率达到60%(含)以上的,其经营权期限延长8年;达到40%(含)以上且低于60%的,延长7年;低于40%的,延长6年。
  2、个体按是否愿意接受集中管理进行考核认定。集中管理(下同)是指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按要求与相关管理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接受统一规范的管理和服务,保持经济性质不变、经营方式不变、产权关系不变的管理模式。愿意接受集中管理的,其经营权期限延长8年;不愿意接受的,延长6年。
  二、在上述升级标准及要求的基础上,车辆达《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附件中规定的高档次车型标准及要求的,经营权期限延长8-10年。具体如下:
  1、企业按升级率进行考核认定。升级率达到60%(含)以上的,其经营权期限延长10年;达到40%(含)以上且低于60%的,延长9年;低于40%的,延长8年。
  2、个体按是否愿意接受集中管理进行考核认定。愿意接受集中管理的,其经营权期限延长10年;不愿意接受的,延长8年。
  三、2005年9月30日之前,车辆不能升级的,统一按《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中规定标准实施出新,经营权期限延长1年。
  四、政策落实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照升级出新的政策条件进行审核,对照上述延长标准重新核准营运证使用权证,明确经营者应享受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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