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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8 生效日期: 2005-04-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5]13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5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从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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