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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9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宁国税发[2004]180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完善税务责任区管理,明确工作目标,量化责任区及相应责任人的工作职责,细化责任区工作标准及要求,使责任落实到人,建立责任区管理考核与评价体系,促进税务责任区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征管精细化、科学化,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及省局、市局税务责任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按照统一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惩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考核依托《江苏国税管理信息系统》,以省局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以及《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为基础,重点考核税源监控情况。


    第四条   从事税源管理工作的市局各分局(含县区国家税务局)对稽核管理部门(市区稽核管理科、县区局管理分局,下同)的评价与考核,以及稽核管理部门对所辖税务责任区及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五条   对税务责任区、税收管理员的考核由分局税收评估科(综合业务科)扎口管理,其他职能科室应做好协同配合,有关报表资料的汇总上报由税收评估科负责。


    第六条   各稽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辖责任区及税收管理员的考核。稽核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和管辖税源的情况,结合日常管理性稽核工作的实际落实具体考核任务。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税务责任区考核应结合管户与管事两方面要求,以税源监控和征管质量指标落实情况为主,包括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两部分内容。定性考核主要针对责任区及税收管理员了解、掌握税源的基本信息的程度,进行动态监控、评估分析的深度,围绕税源管理开展的调查、核查、协查和巡查以及其他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定量考核主要考核税务责任区征管质量指标的完成程度及管理员完成各类管理性稽核事项的工作数量、工作时限、工作频率。


    第八条   定性指标考核。税收管理员应积极配合分局业务部门共同做好责任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税源监控,及时准确采集税源管理数据,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税源的动态监控分析。主要为定性指标考核内容,考核方法以检查书面材料与台账、工作记录为主。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各项税务管理事项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2、办理税务管理事项是否按规定的要求、权限和程序操作;
   3、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使用信息系统和记录、制作传递相关资料、文书;
   4、是否存在因主观原因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5、是否存在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6、是否存在违规、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7、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是否完成。


    第九条   定量指标考核。主要考核各项征管质量指标的完成程度,包括户籍管理、征收管理、发票管理、税政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方面定量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指标有:
   1、户籍管理评价指标。包括:登记信息准确率、登记违章限改率(催办率)、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
   2、征收管理评价指标。包括:准期申报率(分企业、个体)、未按期申报限改率(催报率)、当期申报税款准期入库率(分企业、个体)、当期申报税款征期入库率、缓征税款入库率、税款逾期限改率(催缴率)、欠税增减率(分陈欠清欠率、新欠增加率)。
   3、发票管理评价指标。包括:发票实地核查率、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报税率、存根联采集率、一般纳税人档案采集准确率。
   4、 税政管理评价指标。包括:认定资格准确率、“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准确率、减免税审核准确率。
   5、 税源监控评价指标。包括:纳税评估率、纳税人基础信息准确率、纳税评估完成率。
   6、 纳税服务评价指标。主要指定期开展纳税服务情况,具体要求由各单位具体确定。
   7、其他指标。电子申报面、培训面、信息采集面等工作完成程度达标。


    第十条   根据实际考核内容确定具体考核要求。税收征管质量指标的考核标准、考核方法、考核依据及数据来源详见省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其他考核内容按市局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的内容进行;上级布置的临时性重点工作、专项工作按相应要求进行考核。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考核分值。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定性指标50分、定量指标50分,具体分值按考核项目进行细化分解。


    第十二条   对税收管理员不按规定对责任区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工作过失或其他问题的,按市局《执法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采取人机结合办法,依据税收管理员实际所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成绩、工作效率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以计算机自动考核为主,结合日常考核、突击抽查等方法,也可采取访问纳税人,开展政府护协税网络调查等方式,综合各类信息,全面考评。


    第十四条   定性指标的平时考核可按月或按季考核,集中考核可依托每年的执法检查全面进行。定量指标实行按月考核,年终进行实地集中抽查考核。


    第十五条   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可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考核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细化具体考核内容、健全考核手段,不断完善责任区考核指标体系和税源监控指标体系,促进税源管理水平提高。


    第十六条   对考核成绩佳的税务责任区可作为评比“星级责任区”的候选对象,其税收管理员优先推荐参加 “管理能手” 的评选。
   税务责任区管理绩效考核应与奖金挂钩,体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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