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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全省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2 生效日期: 2000-07-12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省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二日

  全省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
  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方案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文化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十日)
  为依法严格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进一步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健康、文化、向上的文化娱乐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召开的全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决定从今年七月至九月底在全省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取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依法从严管理娱乐、服务场所,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规范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实施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战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加强对本地区娱乐服务行业的宏观控制,调整娱乐服务场所布局,适度压缩总量;场所管理职责明晰,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日常工作措施落实;场所经营活动有序;有效遏制各类案件、事故以及卖淫嫖娼、赌博、淫秽色情表演等社会丑恶现象及营利性陪待活动。

  三、工作重点
  (一)整治重点问题。专项行动要重点整治的问题是:娱乐、服务场所中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营利性陪待活动突出的问题: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措施不到位,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活动的问题;执法人员对娱乐、服务场所卖淫嫖娼、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失职、失察,甚至充当娱乐服务场所非法经营活动的“后台”、“保护伞”的问题。
  (二)整治重点场所。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场所是:歌舞娱乐、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宾馆、饭店、美容美发、茶座(屋)、酒吧(咖啡屋)、网吧、电子游戏等娱乐、服务场所。
  (三)整治重点地区。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地区是:西宁市、格尔木市、茫崖地区、平安镇;各州府所在地及铁路沿线各县所在地。省公安厅、文化厅、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上述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重点地区,并报省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适度减压总量。各地要对本地区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工作,掌握摸清各类场所的数量、规模、性质、经营方式、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适度压减娱乐、服务场所总量。具体是:
  一是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地一律不在审核审批新的歌舞娱乐、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娱乐服务场所。新建宾馆、饭店确实需要配套娱乐、服务设施的,要按照规定从严审批。
  二是全面清理整顿现有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
  1、对无证照经营的娱乐、服务场所,由公安、文化、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施(设备),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没收的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等赌具一律集中销毁;
  2、对证照齐全的娱乐服务场所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这次专项行动提出的要求,在8月31日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审核、登记过程中,对硬件设施,消防安全、经营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违规经营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文化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西宁市、格尔木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专项整治,确定本地歌舞娱乐、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美容美发、茶座(屋)、酒吧(咖啡屋)、网吧等场所总量在现有基础上的压减比例。整治后仍具备经营资格的娱乐、服务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包或变相转租、转包;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美容美发等场所设置的包间、包房、套间、隔断、贵宾房、房中房的,要一律拆除。桑拿洗浴按摩场所按摩厅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按摩床位低于20张的,录像放映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要一律关闭。对放映宣传反动、淫秽、迷信、暴力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的录像放映场所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放映家庭专用音像制品的录像放映场所,由文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二)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场所监督管理措施。一是公安、文化、工商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大娱乐、服务场所管理力度,强化场所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问题反弹。要健全完善各部门场所管理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二是明确规定娱乐服务场所营为时间。歌舞娱乐场所、桑拿洗浴按摩场所营业时间一律不得早于8时、晚于次日凌晨2时;录像放映场所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对超过时限继续营业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服从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是严格按规定核定歌舞娱乐场所的硬件设施和服务人员数量。经专项行动后予以保留的歌舞娱乐场所,件设施必须符合规定,且不允许装置可调式灯光。不得跳脱衣舞、熄灯舞;每个包厢、包间内只准许配备1名服务人员。开放式歌厅、舞厅的服务人员数量根据场所核定的接待人员数量的10%进行核定。四是从严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对非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五是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要求派驻保安员。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人员必须清退私自招聘和未经公安机关培训,未取得《保安人员资格证书》的保安从业人员。保安服务公司派驻娱乐服务场所的保安员,要定期轮岗,同一保安员不得在同一场所连续工作一年。六是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应保证场所内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场所出入口安全畅通,消防设施齐备有效。
  此次专项行动中,经重新审核合格、允许保留的娱乐、服务场所,由工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审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业关闭,由工商部门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凡因违法、违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娱乐、服务场所,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再从事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
  (三)依法从严查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案件。对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或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容留、引诱、介绍他人卖淫、贩毒、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做法;对卖淫嫖娼的,要加大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力度;凡是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唱、陪舞等形式从事陪待活动的,一律按“以营利为目的的陪待活动”查处,对提供以营利为目的陪待或者为在娱乐服务场所从事陪待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和条件的,要坚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存在淫秽色情表演、敲诈勒索顾客和吸毒贩毒等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除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对娱乐服务场所也要依法处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严格责任倒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任务,严格建立起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并将有关管理制度落实到人。对国家公务人员、党员干部参与经营或者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的,要坚决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对包庇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或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和营利性陪待活动等违法犯罪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娱乐服务场所发生重大事故或长期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活动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明确工作职责
  公安、监察、文化、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斗争。本着“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日常管理。
  公安机关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娱乐服务场所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治安、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认真搞好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娱乐服务场所中存在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和营利性陪待活动,并落实整改措施。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37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没收娱乐场所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文化部门要严格把握娱乐场所的宏观发展规模,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重点做好压减歌舞娱乐场所、录像放映场所总量的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核批准的有关规定,对娱乐、服务场所从严核准登记,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场所。
  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的要求,严肃查处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及干扰、阻挠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参与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娱乐服务场所内秩序混乱、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领导干部包庇、纵容黄赌等社会丑恶现象活动,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要督促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专项行动开展后继续为娱乐、服务场所审核、审批、发放有关证照的,也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六、步骤和方法
  专项行动分动员部署摸查、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摸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认真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工作方案速上报省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步骤、有计划地对本地区的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对违法违规经营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又证据确凿的场所,要及时查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根据摸查出的工作重点,全面清查本地区的娱乐服务场所,按照专项行动方案提出的标准和比例进行场所总量压减;依法关闭一批非法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存在突出治安问题的场所;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一批涉娼涉赌涉毒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对工作中发现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的公务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在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查找不足,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实施长效管理,巩固治理成果。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各部门对本地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于9月25日前上报书面总结。在此阶段,省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将对重点督导地区进行检查验收。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全省专门成立了由副省长白玛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组成的省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由公安、监察、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具体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各州、地、市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联合执法中,要共同行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以推动此次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地专项行动协调领导机构名单于2000年7月15日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制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亲自参与,认真协调指导、组织指挥专项行动。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从严管理。各地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要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娱乐服务场所,要依法从严查处,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该吊销证照的要吊销证照,决不姑息迁就,对查获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决不降格处理。
  (三)发动群众,大造声势。公安、监察、文化、工商部门要积极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严重危害性,教育群众,发动群众,提高群众同社会建成丑恶现象作斗争的自觉性,使之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集中宣传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大案要案的战果,以鼓舞士气,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同时,各部门要创造条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举报涉娼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形成抵制黄赌毒、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案件有功人员,要予以适当奖励。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有序进行,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对收集汇总、反映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要坚持每周报送一次,重大情况或案件要随时报送。
  这次专项行动意义重大,政策性强,任务重,要求严。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迅即行动,协调一致,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为推进全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保持社会稳定,为实施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战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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