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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招标代理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 2000-11-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0]18号
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
  你中心《关于招标收费的请示》(吉交招字(2000)1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文件规定,考虑你中心已开办一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暂定你中心工程、监理、设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试行期一年)。你中心可在招标代理资格取得重新认定后,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委托人委托,在表列幅度内与其协商具体收费标准,并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有关咨询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中心商有关委托人自行确定。
  以上有关收费标准应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万元
  5000-10000  0.09%
  10000-100000  0.04%
  100000以上  0.01%
  注:1.上表为招标代理业务全过程收费标准,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阶段,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价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4%=1.4万元
  (500-100)万元×0.9%=3.6万元
  (1000-500)万元×0.40%=2.0万元
  (5000-1000)万元×0.15%=6.0万元
  (6000-5000)万元×0.09%=0.9万元
  合计收费=1.4+3.6+2.0+6.0+0.9=1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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