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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 2003-06-16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2003]3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是高校扩大招生规模后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总数12.33万人,比2002年增加5.6万人。由于高校毕业生总量大幅度增加,加上受到非典疫情的影响,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科教兴冀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稳定,是关系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政治、顾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1、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层层抓好落实。要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建立和完善“毕业生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机制,千方百计广开就业渠道,切实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改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郭庚茂任组长,副省长付双建、龙庄伟任副组长,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中小企业局、团省委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各市、县也要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经费投入。
  3、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各市、县要对本地制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的行为,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全面落实。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
  4、对到农村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到52个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还可高定一至二档职务工资,具体执行由各地确定。户籍关系按本人意愿,可迁移到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机构,也可迁转到工作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在上述地区企事业单位或农村工作满2年,仍可按高校毕业生参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并在报考条件和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工作满2年后,1年内在其他地方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为其办理就业调整手续,工龄连续计算。
  5、实行县直单位工作人员轮换到乡(镇)、村基层单位定期工作制度。从今年起,县级教育、卫生、农业、科技、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分期分批到乡(镇)或村的对口单位工作两年,定期轮换。具体轮换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上述部门的县直单位在接收高校毕业生时,要结合乡(镇)、村对口单位的用人需要统筹录用。
  6、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市、县要通过教师的定编、资格认定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接收高校毕业生,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要采取有效措施从高校毕业生中为农村小学配备计算机教育和英语教育专业的师资,以确保农村小学按要求开设信息课和英语课。
  7、积极组织动员我省高校毕业生参加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同时,由团省委牵头,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者健康行动计划”,从2003年高校毕业生中招募100名志愿者,到我省基层乡(镇)从事疾病防控工作,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并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对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大学生志愿者健康行动计划”的毕业生,其档案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免费保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人才交流机构要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和推荐就业服务。在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时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三、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接收毕业生工作
  8、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特别是县、乡(镇)机关的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9、今年下半年,省政府将组织各市再进行一次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各市要根据机构改革后编制空缺尤其是乡(镇)机关和城市社区编制空缺情况,于7月底前申报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需求计划,由省人事厅统筹安排实施。
  10、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街道锻炼工作,并切实做好到基层锻炼毕业生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省直和各设区市市直国家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要先到乡(镇)基层单位工作两年。期间,档案、工资关系保留在录用机关,由录用机关和基层单位共同负责定期考核。工作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回录用机关工作。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协调实施。
  11、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接收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和省属高校综合测评为特优的本科毕业生,增人计划不足的,可向人事部门申报追加计划;鼓励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编制和财政拨款的前提下多接收毕业生;经费自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尽可能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
  12、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开辟“绿色通道”,使其逐步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
  13、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上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同一政策。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落户限制。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信息服务体系,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由省政府给予表彰。
  五、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14、允许自主创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毕业生进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缴登记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高校毕业生办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税务部门应切实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即:对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等行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对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毕业生在农村创办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毕业生到扶贫开发重点县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六、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15、各高校要尽快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从今年起,要从当年学生缴纳的全部学费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作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专项经费,按年毕业生人数的1/500配备专业就业指导人员,并要切实保证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所需的必要办公条件和设备。16、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劳动法规、就业指导、职业道德纳入教学计划,通过开设相应课程和讲座等形式,帮助毕业生掌握就业政策,了解就业信息,搞好职业生涯设计,提高择业技能。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服务工作,主动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并加强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创造条件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
  17、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功能,扩大人事代理、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范围,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在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求职登记、就业推荐等服务。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但两年期满后毕业生应自行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迁出,逾期不办理或不与学校联系的,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迁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入各级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机构或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择业期内,档案管理机构对其档案保管免收服务费用。
  18、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各高校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并与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联通,尽快形成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体系,努力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并加强对用人信息发布的管理。要充分利用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收集人才需求信息,积极动员和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地接收毕业生,尽最大努力减少非典疫情给毕业生就业工作带来的影响。
  19、在防治非典期间,各高校要切实做好毕业生实习返校、毕业教育和毕业离校等工作。任何地区或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必须认真履约并允许毕业生适当推迟报到时间。
  七、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范围
  20、对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给予失业登记,掌握其就业意愿、知识技能等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对生活有困难的,要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社会工作,获取劳动报酬,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毕业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毕业证书、诊断证明和无生活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民政部门核实审批,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八、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
  21、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责任制,定期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各高校在确定教育事业发展规模,调整院校设置和学科专业结构,进行学校教学评估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增列硕士学位授权点等工作中,都要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重要依据或评估指标。各高校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特别要加快专科(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对就业率低的高校长线专业,要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有条件的院校可按专业类或岗位群招生,进行厚基础、宽专业教育教学;稳步增加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和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的选拔数量,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缓解低学历层次毕业生就业难的压力。
  22、高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个月到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报名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职业培训。高校毕业生需要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要积极承担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凡参加培训、鉴定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后,可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所需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23、建立待就业高校毕业生培训制度。对就业困难的高职(大专)毕业生,要按照《河北省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所需培训费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由教育部门和高职院校共同承担;所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九、坚决制止和纠正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乱收费现象
  24、任何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以“自主择业保证金”、“捐资助教款”、“任教押金”等名义向毕业生乱收费。对存在违章收费的,要查清原因,限期退还。用人单位不得以退还违章收费为由,停止录用毕业生,不得影响已录用毕业生的上岗及其待遇。要严肃纪律,对已经发生的违章收费问题,能及时主动退还的,可不再追究责任;对隐瞒事实不予纠正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25、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要采取有效形式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开展树立正确择业观和创业观教育,并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各新闻媒体要始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关心;宣传各地、各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验;宣传用人单位重视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好做法;宣传高校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先进事迹,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业的热情,引导高校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良好氛围。
  2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制定必要的工作预案,及时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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