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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开办移动电话租赁业务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7 生效日期: 2000-11-07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0]10号
吉林省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吉林公司
  根据移动通信市场变化情况和相关公司提出的请示,现将我省试行开办移动通信租赁业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吉林移动通信公司于9月9日起试行开办移动电话租赁收费业务。中国联通吉林公司待业务条件成熟时经批准也可开展此项业务。
  二、移动电话租赁业务的要求为:
  手机号码与手机锁定,手机号码和手机的所有权属于提供服务的移动电话公司
  租赁使用者与电话所属公司签订协议,双方严格履行协议;
  租赁费暂定为每台手机每月1元;
  移动电话所属的公司为租赁使用者提供规定的移动通信服务。
  三、试办期间,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将这项新业务推向市场,避免出现市场混乱情况。各公司要及时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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