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房字[2000]第010号
青海省贸易厅机关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核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青贸服字(1999)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青海省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青价房字(1997)第140号]等有关规定,本着“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合理收费,提高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优质优价、质价相符,服务与收费相适应的原则,对青海省贸易厅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的集办公、商业、住宅为一体的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评估,并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后,经研究,现将你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收费
1、居民住宅:每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每月0.28元。
2、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每月1元。
3、商业用房:每平方米每月0.7元。
二、供暖收费:
1、居民住宅:每平方米每月2.80元。(建筑面积,扣减公用分摊面积)。
2、办公、商业用房:每平方米每月3元。
三、供热水费。理发室、浴池、居民住宅每吨热水6.5元。
四、停车收费,见下表:
标准 备注 标准 备注
五、公众代办性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以及收费后提供的管理服务等,依据青价房字(97)第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服务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点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你中心接此批复后,速来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交费登记册。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自办理《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