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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 2003-06-05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3]16号
  一、专项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建立诚信经营、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使违法违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查处,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使房地产中介主体合格、服务规范、诚信自律,逐步实现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质价相符”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规则、管理制度和法规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化政府的市场监管能力,加强和完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服务职能,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整顿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程序,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擅自变更规划方案,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以及抽逃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不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建设,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超用地规模开发建设,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以及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非法圈占土地等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它违规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限制其新开发项目,并在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中公示。
  (二)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定金或预售款,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出示预售许可证以及委托不具备销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售,擅自出租、出售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面积计算和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向购房人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挪用预售款项,一房多售,“假按揭”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广告,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未按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又未在销售商品房时说明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不履行合同,合同欺诈,收取定金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后不按规定和约定处理,在格式合同中设立侵害买受人合法权益条款,合同中未包含规定的必备内容,在规划、设计调整后未按规定时间通知买受人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整顿房屋拆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委托不具备拆除资格的单位拆除房屋,被委托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拆迁单位与评估单位恶意串通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擅自延长拆迁期限,超范围实施拆迁以及擅自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规作为拆迁人,接受委托进行拆迁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未取得职(执)业资格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利用回扣承揽业务,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对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基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整顿政府管理中的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立项审批、竣工验收、预售许可、拆迁许可以及其他涉及到房地产市场的各种行政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处理。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督查,必要时,要提出执法建议书,督促当地政府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以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市场监管不力以及失职和渎职行为,要依法查处;对不依法行政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不力,市场秩序混乱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专项整治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至一4月20日至5月31日
  各地要根据今年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对2002年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集中整治阶段至一6月1日至9月30日
  围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点,加强分析研究,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治理,突出查处投诉集中、老百姓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物业管理各个环节审批和市场管理行为入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制度。7、8两月,各市、县工商局要组织力量,开展对房地产广告的集中整顿检查。检查房地产广告宣传的重点媒介,查处房地产广告宣传存在的重点问题。
  (三)整改规范阶段至一10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地对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情况及时总结,并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整改和处理情况进行复查。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制度,促进竞争、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建立。省建设厅将组织对各地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抽查。
  四、专项整治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地进行。
  2、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推进,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需要各方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大力协作,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4、落实责任,做好整顿规范的基础性工作。
  做好举报、投诉的查处工作,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各地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剖析,分析产生的原因,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解决的措施。要加快法规建设,尽快完善各种行政和技术规范,构建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
  5、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进行严格的市场监管,促进良好市场环境的建立。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既要规范企业行为,也要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要通过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要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在媒体上曝光,使不法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
  6、对房地产广告进行整顿和规范。
  一是切实做好房地产广告的监管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广告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目标和要求。二是进一步加强广告监测工作,落实广告市场巡查制度,全方位监管各类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搞好辖区内重点媒介的房地产广告监测,建立监测结果通报、督办制度,对违法房地产广告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查处。三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监管的同时,切实加大对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主的查处力度,从根本上制止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对跨行政区划查处有困难的违法房地产广告案件,要及时报告,统一协调调度,进行查处。对涉嫌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罪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能以罚代刑。四是建立实施违法房地产广告通报制度。对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件,利用省内各大公共媒体、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红盾信息网》、《北方市场消费报》等向社会通报,对屡查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坚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组织领导
  负责省长:柳宝全
  牵头部门:省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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