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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吉林政报》刊登的省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8 生效日期: 2000-09-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已于2000年3月15日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今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第 六十二 条、第 六十七 条明确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立法法》对国务院公报和地方政府公报的权限依次作了说明,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务院公报、地方政府公报作为同级政府文件标准文本的法律地位。
  《吉林政报》是吉林省人民政府机关刊物,是具有50多年光荣历史传统的政刊。1993年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其办刊宗旨为:“传达政令、服务改革、面向基层、指导工作”。《吉林政报》大部分版面主要刊登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刊登省政府领导带有全局性、方向性、指导性的讲话摘要;宣传报道全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成就、新思路、新经验;刊载省政府重要政务信息和一些有指导价值的调研文章等。《吉林政报》的办刊宗旨和所刊载的主要内容、确定了政报属于公报性质的期刊。
  为贯彻实施《立法法》,经研究确定,《吉林政报》行使省政府公报的职能,《吉林政报》刊登的省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吉林政报》的宣传和运用,扩大政策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吉林政报》的性质和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吉林政报》在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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