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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严禁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有害和不实等信息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3 生效日期: 2003-05-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
发布文号:

    近期,有人通过互联网提供的电子邮件、论坛、聊天室、留言板等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和不实等信息。少数网民在收看到这些信息后,未经查验、证实就盲目进行转发、传播。这些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影响了本市的社会政治安定和社会治安稳定,阻碍了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为此,上海市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依法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陷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宪法法律行政行为的。
  对违反规定制作、传播有害和不良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警告,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对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
二○○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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