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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2 生效日期: 2003-06-02
发布部门: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衡政办[200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包括个体业户、私营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营企业档案是指个体户及各种类型的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民营企业的档案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和信息资源,属投资者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应按照《档案法》第 十六条之规定,具有建立档案、保护档案的义务。


    关联法规    

    第五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统一集中管理本企业的全部档案,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并做好档案利用工作;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民营企业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企业管理计划,建立与企业工作相适应的档案机构,指定专门人员从事档案工作,解决档案工作所需要的库房、设施、经费等问题。


    第七条 民营企业在开展档案工作时,接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档案进行引导、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八条 民营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市、县档案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民营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可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档案目标管理考评认定。


    第十条 民营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内容包括:
  (一)党群类:包括党务、工会、青年团、妇联、纪检、商会、协会、群众团体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类:包括行政管理、劳动人事、后勤福利、外事工作、员工聘用、解聘、工资管理、安全保卫、社会保障、劳动者维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章程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经营管理类:包括民营经济实体设立、变更、破产、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权证明、企业改革、资产管理、商务合同、经营信誉、清产核资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类:包括经营决策、技术引进、技术革新、计划统计、产品供销、设备、原材料管理、计量、环保、质量检测及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类: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工装、检测、鉴定、评优、质量管理、认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学技术研究类:包括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转让、技术革新文件、图纸、科研项目的报奖、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基本建设类:包括土地、房屋证明、基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维修、改扩建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设备仪器类:包括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设备台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会计档案类:包括财务报表、帐簿、凭证、财务报告、审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职工档案类:包括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职工鉴定考核、奖励与处分、技能评定、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声像档案类: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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