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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收费许可证年审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8 生效日期: 2003-05-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政调[2003]1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最近,省局接到不少单位举报,反映个别县区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年审时乱收费用。王海洋局长对此高度重视,并召开党组会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在办理和审验收费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和审验费标准的函》(冀财综[2003]17号)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70元。审验费标准为每证150元。

  二、各级物价部门在发放收费许可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发证,不得重复发证,随意扩大发证和审验范围,以维护收费许可证的权威性。

  三、坚决制止搭售行为,减轻被审验单位负担。各级物价部门在收费许可证年审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公报》外,严禁以任何理由向被审验单位搭车收费、搭售报刊书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损物价部门形象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严格审验质量,防止走过场。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依法进行年审,是加强收费监管的重要手段。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审验内容进行审验,防止马虎、潦草、盖章收费现象的发生,确保审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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