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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在非典疫情时期办理公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5 生效日期: 2003-05-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典时期的公证工作,有效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结合当前实际,特对在非典疫情时期办理公证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业务管辖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因疫情被疾病预防等部门宣布隔离,暂时不能办理公证业务时,由设区市公证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二、申请与受理
  对非典患者、疑似病人和被有关部门宣布隔离人员申办的公证事项,可以简化办证手续。
  1、当事人处于医院传染病区或隔离区,无法填写公证申请表的,可以通过电话由本人提出申请或依法委托他人代理,公证人员对电话申请内容或代理人权限等进行记录、整理后入卷。
  2、办理非典患者、疑似病人、不明身份人的死亡、财产清点、财产保管等公证,可由当事人或疾病预防部门、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三、审查、出证
  经审查,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申请公证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的,公证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
  四、公证送达
  当事人不能签收公证书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或委托公证处暂时保管。
  五、注意事项
  1、到医院传染病区或隔离区办理公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公证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及办证场所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利用行之有效的手段,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办理非典患者、疑似病人和被有关部门宣布隔离人员申办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应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办理,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4、不能直接接触的公证当事人,公证处可以委托两名以上医护人员或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及公证内容进行录音或录像,通过电话或可视电话制作谈话笔录。
  5、在非典尸体处置过程中,家属拒绝签字的,经有关部门申请,公证处可以办理相关事实公证。
  6、公证人员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办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有疑难事项逐级请示。
  7、本规定仅适用于当前非典疫情时期。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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