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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5 生效日期: 2003-05-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衡水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精神,及时解决税费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深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努力完成农业税收征管任务,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农业税政策。农业税征收机关在核定计税土地面积时,除了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据实核减以外,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相关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这部分土地面积计算的农业税平摊到农民头上。

  二、完善和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农业税社会减免要实行先减免后征收,对符合减免政策的纳税人要先核定减免税额,再进行征收。不要先征后返,并逐步建立农业税社会减免正常机制。农业税灾歉减免也要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建立稳定的农业税减免资金渠道。从今年起,各级财政预算每年都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税减免,建立农业税灾歉减免准备金,实行滚动使用。无论社会减免,还是灾歉减免,都要确保减免资金及时兑现到户。省有关文件下发后按省规定执行。
  从今年开始,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一定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要暂停执行。今年已经收取的,要做好善后工作。

  三、完善农村“一事一议”政策。村内进行“一事一议”,要统筹公益事业发展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严格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上限控制标准。“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15元,经济条件较好的村,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一事一议”筹资,要与农业税征收错开时间,不能同时进行,这要作为一条纪律执行。村级事业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多数农民同意的就办,不同意的就缓办或不办,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固定的农民负担项目。农业综合开发中筹资投劳要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村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要与农民协商,由农民签字认可后,以村为单位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不准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得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要逐步降低农民筹资投劳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比例。

  四、切实保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不明显或加重的地方,要在核实计税面积、常年产量的基础上,通过降低税率或减免等办法,切实把负担明显减下来。按照上级政策,抓紧对县乡,特别是乡镇改革方案再进行一次认真审核,对减负不明显的,在今年征收农业税前要认真进行调整,今年要按照调整后的农业税税额来征收。

  五、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主体。实行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税、聘请协税员协税的农业税征管制度。农业税由财政征收机关人员直接征收,人员力量不足的,可以聘请部分素质较高的乡、村干部协助征收。必须对全体农税征收机关人员和协税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及附加的征管工作,但不得代行执法权。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

  六、进一步规范纳税通知制度。征收农业税必须提前逐户发放纳税通知书。各地要按照省里规定的统一格式规范填写,任何地方不能自定格式。填写纳税通知书,内容要齐全,除了填写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税率、农业税及附加等计税要素外,还要填明纳税时间、纳税地点,享受社会减免的要注明减免数额,农业税与附加要分列,并加盖乡镇农业税征收部门印章,不能用村委会印章代替。发放纳税通知书,要由农户签收,纳税通知书上绝不能附带其他收费事项。

  七、进一步规范完税证制度。征收农业税后要当即向农民开据完税证,做到一手收税,一手开票。完税证要加盖农业税征收机关印章,并由征收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准将农业税与附加合并填写,不准用村委会印章代替征收机关印章,不准由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代开,不准用农业税完税证收取农业税及附加之外的其他任何款项,绝不允许借机搭车收费和白条收税。农业税附加实行乡管村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

  八、坚持依法征收农业税。对不愿缴纳农业税的农户,要首先核实执行政策是否有偏差,减免政策是否落实,确有问题的,要先纠正偏差、落实减免政策,再进行征收。对政策执行没有问题、农户确有能力缴纳,经过耐心解释工作,仍故意不缴的,应按照法律程序,由征收机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绝不允许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强行征收,尤其不得动用公安、司法和组织“小分队”上门收税。各地要将中央提出的农村税费改革“八不准”作为铁的纪律无条件执行,坚决杜绝由此而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发生。

  九、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管基础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农业税征收大厅,实现农业税集中征收。各地要建立健全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的征收台账,适应“金财”、“金税”工程的要求,建立农税征管数据库系统,逐步实现农业税征收信息化管理。

  十、妥善处理农民税费尾欠问题。对改革前形成的农业税和符合政策规定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尾欠,目前先挂账,不要清收,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但是,对改革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税费尾欠,要予以核销,今后也不能再向农民清缴;对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
  对改革后的2002年农业税尾欠可以催缴,但要慎重从事,严格操作。催缴尾欠要按照农业税征管规定程序,规范运作。执行政策有偏差或者存在其他不合理因素的,要首先纠正偏差,落实政策,解决问题后再崔缴。对确实没有能力缴纳的贫困农户,要首先落实减免政策,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照顾,先减免后催缴。对农民以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为理由不愿意缴纳农业税而形成的尾欠,要首先立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说服教育工作,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不了的,或者群众思想工作做不通的,不允许强行催缴。特别是对一些村级班子软弱涣散,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或者大多数群众有意见、不信任的地方,县、乡两级要积极做好工作,排查矛盾和问题,没有做好工作之前,不能强行催缴,更不能采取违反政策的方式催缴,以免酿成严重事件或恶性案件。要把握好时机,催缴尾欠要与农业税正常征收错开时间,不要同时进行,防止农民有误解,造成加重负担之嫌。

  十一、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各地要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县、乡支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村级三项经费、乡镇公教人员工资、乡镇机关运转经费、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以及农村优抚和计划生育支出等情况。凡是存在问题的,要认真分析情况,查找原因,相应地调整今年的支出结构,确保村级三项经费开支和乡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支出不低于改革前水平。对截留、挪用或变相截留挪用改革资金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十二、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乡镇机构改革,重点是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不能只减编制,不减人员。调整农村教育布局,按时完成撤校并点工作,优化教师队伍,合理确定师生比例,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切实清理代课教师和临时人员。强化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继续建立健全涉农收费公示制、农村扶贫开发县义务教育一费制、农村报刊征订限额制、涉农收费专项治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任何地方一律不准再搞新的达标升级活动。配套改革的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要实行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乡镇机构改革由编制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导,农村教育布局调整由教育部门负责,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由编制、教育部门负责,规范农村“一事一议”、村级财务管理和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机制等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调整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由财政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各级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督导组,进行不间断的巡回督导,确保各项配套改革顺利进行。

  十三、切实重视和做好信访工作。要建立一级抓一级的信访制度,落实责任,层层负责。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避免越级上访。要明确专人,负责接待处理农民的来信来访,对待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不能敷衍了事,切忌简单粗暴。对属于农民对政策理解不清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真正让农民理解和认可;对属于政策落实有偏差的,要坚决限期纠正;对问题严重或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迟迟不处理、不解决的,税改领导小组要派督导组督促当地尽快解决;对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地方,要重点关注,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把工作做细做实,防止激化矛盾。要认真落实违反改革政策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群众信访通报制度,每月把各地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各县市区情况和重点乡镇的情况。
  本意见执行期间,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且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衡水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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