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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9 生效日期: 2000-08-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0]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国务院各部门(单位)转变职能,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近几年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国有银行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所属学校的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在这次调整中,涉及我省的有4所普通高等学校,1所成人高等学校,5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1所成人中等专业学校,7所技工学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东北电力学院、长春税务学院、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已与有关学校合并,组建长春工程学院)由省教育厅主管。教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学校主管部门划转的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基数,比照1998年国家划转我省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拨款办法及管理程序办理。公费医疗方面,实行属地管理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享受同等待遇。人员编制暂维持原编制不变,在机构改革时由省编办重新核定。
  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纳入省政府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中统筹考虑。其中吉林电力职工大学取消成人高等学校建制,吉林省邮电学校、长春电力工业学校、丰满电力工业学校、松辽水利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等校均取消中专建制,改为面向本企业服务的非学历机构,原主管部门的人、财、物等管理渠道不变。长春工程学校随长春科技大学并入吉林大学。白城林业学校并入白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其教育经费、基建投资、人员编制等管理办法,比照1998年国家划转我省并由省教育厅管理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办理。

  三、第十三局技工学校、吉林化工技工学校、四平仪表厂技工学校、前郭炼油厂技工学校、吉林油田技工学校、延边烟草技工学校、水电一局技工学校等7所技工学校划转地方后,仍由主办学校的企业继续主管,教育经费、基建投资、人员编制管理渠道不变。

  四、学校管理体制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通力合作。各有关学校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继续给予支持,使学校在提高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基础上,办出各自的特色,健康、协调发展。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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