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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加强相互联系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1 生效日期: 2000-08-2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0]29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加强相互联系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加强相互联系的若干规定
  (2000年8月)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加强政府与工会的相互联系,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的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的联系,主要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随时举行。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通报需要职工群众了解、省总工会积极协助贯彻实施的有关政策、法规和重要部署;通报解决影响职工队伍及社会稳定问题的方针、原则与办法。由省总工会通报围绕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的重要部署及其成效;通报围绕精神文明建设,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素质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和效果;通报掌握的社会安定和职工队伍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及工会组织所做的工作。
  第四条 省总工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履行工会社会职能的原则下,围绕以下问题,可通过联席会议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职工安置、下岗和再就业方面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实行职工失业、医疗、养老保险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三)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劳动安全、生活福利、工资待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方面存在的体制性、政策性矛盾和问题;
  (五)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每次联席会议的具体议题,由省政府和省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出席并决定商议事项。由省政府秘书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中省总工会提出的建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做好记录,整理提供给省政府领导同志,作为省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并把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形成通报,下发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要请与议题有关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省总工会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参加。
  第九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工会干部、新闻记者列席,并根据需要经过审核发布新闻。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有关会务筹备安排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办公室衔接并共同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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