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3 生效日期: 1998-06-23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7]168号

现将《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双边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率一览表;(略)
     2?预提所得税业务工作联系单;(略)
     3?预提所得税学习资料。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征税对象是上述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税率是20%(与我国政府签订了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并已正式生效的国家按协定规定的税率,见附件一)。税款缴纳的方式是由支付上述所得的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因而支付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二、预提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是一项情况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便于掌握和控制税源 ,各地涉外税务主管机关必须与各有结汇权的商务谈判单位和有权批准引进外资的机构进行经常的工作联系,制定工作联系单(见附件二),以保证及时掌握预提所得税的基本情况。

  三、各有结汇权的商务谈判单位即专业外贸公司、企业,应将省、市外经委,省、市银行,省、市外汇管理局等已批准的引进设备、技术转让、银行贷款、专有技术、商誉、商标、版权等合同,在合同执行前30天,就其合同中的价格、税费部分等条款的有关资料复印寄送当地涉外税务主管机关。

  四、税款主要是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直接扣缴义务人为直接办理支付手续的业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直接扣缴义务人的职责是:
  (一)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次扣缴税款前,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表后,应将申报表的内容与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核对,在15日内通知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在10日内及时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对于扣缴人未及时扣缴的, 除限期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外,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以下的罚金。
  (三)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四)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合同的批复;2?纳税人要求减免的书面申请或函件;3?扣缴义务人关于减、免税的报告;4?合同副本;5?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以上文件、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如果扣缴义务人必须在减免税手续办妥前支付款项,应采取先扣后退的办法,以防止漏税。对于预提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各地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检查,以便更好地执行国家的法令、政策,维护国家权益。

  五、为了补偿扣缴义务人的费用支出,各地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可以从代扣、代缴的税款中提取3‰作为手续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但每笔手续费一般不超过100元。

  六、扣缴义务人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的规定,按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对检举揭发者可在不超过应提取的手续费的比例内,酌情予以奖励。

附件三:预提所得税学习资料
  预提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是一项情况复杂、政策性很强、对部分地、市涉外分局同志而言也是一项不太熟悉的工作。为使 同志们学习有关政策和掌握、控制税源,特简要编写如下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什么叫预提所得税
  它是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大陆)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等而征收的一种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义务人
  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纳税对象
  是指上述纳税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大陆)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前款所说的来源于中国(大陆)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解释如下:
  股息:是指从中国(大陆)境内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润。
  利息:是指从中国(大陆)境内取得的存款、贷款的利息;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以及垫付款、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
  租金:是指将财产租给中国(大陆)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境内企业使用或有权使用外国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版权(包括电影影片、像带、CD、VCD、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诀窍、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 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 的各种款项。
  对于专有技术的使用而发生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费、人员培训费、均应视为专有技术所有者为出让该项技术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部分,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征收所得税。
  其他所得:是指上述各项所得以外,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
  四、扣缴义务人
  以支付上述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即全省各地的外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国际经济开发公司、企业有权对外进行签约的商务谈判单位。
  五、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职责是:
  1?各有对外技术签约权的单位应将国家经贸部或省、市外经贸委已批准生效的合同,在合同执行前三十天内,就其合同中有关价格、技术、税费部分等条款(中英文均可),报送各地涉外税务分局,经税务部门确认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其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2?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次扣缴税款前,向税务部门报送'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表后,应将申报表内容与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核对;
  3?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扣缴税款,对于扣缴义务人未及时扣缴的,除限期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外,将酌情给予处罚;
  4?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扣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5?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外汇牌价,按入库当日计算、折算;
  6?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义务人申请办理减、免税事宜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国家经贸部或省、市外经贸委关于合同的批文
  ②合同副本
  ③纳税义务人要求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或函件
  ④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文件、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减、免税审批工作。如需在减、免税手续办妥前支付款项的,扣缴义务人应采取先扣后退的办法,以防漏税现象发生。
  对于预提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各地、市涉外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税率
  预提所得税税率,分如下两种情况:
  1?对于未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税率为20%,但对其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我国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减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
  ①在发展农、林、渔、牧业生产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提供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专用技术;提供对农、林、渔、牧业进行科学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②为我国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或者同我国科研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向我方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③为我国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④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等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⑤为我国开发重要技术领域提供的专有技术使用费。
  2?已经与我国签订了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并已正式生效执行的国家(已签订协定的国家有54个和香港特区),对其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如果收款人是该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受益人,预提所得税税率见附件一。
  七、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涉及的税收问题
  承包工程作业有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提供劳务专有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工艺设计、现场勘探、计算绘图等劳务服务,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外商与我国企业签订销售机器设备的贸易合同,按该合同规定,派工程技术人员来华指导安装,解释技术资料和培训人员以及提供与设备的安装使用有关的设计劳务所得所取得 的收入,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外商对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工艺设计等项技术服务或技术协助所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 除属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劳务服务收入外,均应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3?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工程项目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 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除另有规定外,则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4?外商与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合同、承包建筑、装饰工程等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八、矿山资源开发涉及的税收及成本问题(略)
  九、BOT经营方式的税收问题
  1?BOT模式特点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简称,是近年来我国正在兴起的一种外商融资方式,它一般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时间较长的生产项目,如电厂等。在运作方式上,一般具有下列特点:
  ①中、外双方共同设立一个项目公司,一般以合作企业的形式来开发、建设、运营及拥有的生产设施。
  ②在合作企业中,双方享受利润的分配不需要与注册资金的投入成比例。
  ③一般地,外商被允许在合同期间回收他们的注册资金,合同期满后(一般需要15~20年) ,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将无偿转让给中方。
  2?BOT模式税收问题
  ①流转税
  按一般增值税方法征收。
  ②所得税
  可按'免二减三'办理,但税率不低于15%、3%的地方所得税和按省一级人民政府或人大颁布的有关规定、法令执行。
  3?预提所得税(利息、专有技术等)
  可比照'三区'使用10%的税率,税率优惠的,可报省一级国税机关审批减免或免征(但优惠税率程度由总局确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