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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建立省地县三级粮食储备体系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6 生效日期: 1998-06-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建立省地县三级粮食储备体系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建立省地县三级粮食储备体系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在省内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管理有效的粮食储备体系,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 15号和省人民政府「1998」7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和储备与经营分开的要求,以及粮食分级负责后各级政府掌握必要储备调控手段的需要,确定我省储备粮规模为20亿斤(原粮)。其各省级储备粮10亿斤,地市州储备粮10亿斤(地市州本级4亿斤、县市区级6亿斤,地市州储备粮计划见附表)。省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省人民政府,收储、轮换及管理由省粮食局负责。地、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地县政府,收购、储存和管理由地县粮食局负责。

  二、1998年通过资产整体无偿划转方式上收10亿斤左右仓容的粮油储备库,作为省直属储备粮库。上收直属粮库要兼顾地、县粮食收储供应需要,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一)对拟划转的粮油储备库在划转期间实行人财物冻结。
  1、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拟上收划转的粮库实行人事冻结。粮库领导、职工暂停调整、调动、补充和提职。粮库的内设机构暂停调整。
  2、自1997年12月31日算起,对拟划转粮库实行财务冻结。
  (1)以1997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帐面数额为准,粮库不得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偿划出,帐外资产也不得划出,并不得将其他单位的债务划入。
  (2)应由地市州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拨付粮库的各项补贴,要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拨补,欠拨的补贴要全额补足。
  (3)粮库代有关企业中转的粮油,要及时承付货款和中转费。
  (4)地州市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和财务冻结前用于粮库发展的资金,不得抽回。
  (5)粮库对外投资和其他企业联合投资开发的项目,要依法维护应有的产权,并按规定分配收益。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粮库为其他企业转借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
  2、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拟上收划转的粮库实行国家粮油库存冻结。 地方储备粮油、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库存以粮库正式统计报表数为准。粮库转为省直属粮食储备库后,上述库存要逐步与非省直属粮食储备库储存的省级储备粮油进行相互划转对准,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省直属粮食储备库在确保完成省级储备任务的前提下,可代地市州储存粮油,具体办法和代理费用标准由省粮食局商地市州粮食、财政部门确定。
  4、经会审不予划转的粮库,按有关通知解除人、财、物冻结。
  (二)对拟上收划转粮库的审计、检查。
  1、审计部门对拟划转粮库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专项审计。
  (1)审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审查拟上收划转粮库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包括:1997年末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近3年的盈亏状况,尤其是1997年度的会计决算情况;企业粮油政策性补贴的拨补情况;1991粮食年度以前老挂帐的消化情况; 以及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帐,并分清挂帐性质,划分责任。
  (2)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由省审计厅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进行,并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审计报告。
  拟上收划转的粮库要于1998年7月31日前将基本情况和近3年财务决算报表分别报送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
  审计的具体内容和办法由省审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另行制定。
  2、省粮食局会同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等会关部门,对拟上收划转粮库的条件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检查核实工作的主要内容:粮库职工人数(其中离退休人数)、占地面积、库区面积、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库类型、仓库容量、仓库完好程度、大修记录等库容库貌情况;储备粮油、周转粮油、议价粮油分品种数量库存情况;米、面、油的年加工能力,生产线完好程度,工艺、技术水平等加工设施情况。
  3、省粮食局、省审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对拟上收划转粮库的审计、 查结果和各粮库上报的有关情况进行会审。
  (三)省直属粮食储备库的批复和划转。
  省粮食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会审结果办理划转粮库的批复手续。人员、财务、国有资产产权的划转等交接手续,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划转结束后,省审计厅按照《审计法》规定,对其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监督。
  划转粮库涉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的有关内容,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划转省直属储备粮库的工作于1998年底前完成。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省直属储备粮库上收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管住管好省级储备粮,保证储存数量、品种和质量。
  (一)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人民政府,没有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二)省级储备粮要通过集并或指标划转到省直属粮库管理,省直属粮库暂时储不了,可托地市州条件好的粮库签约代储。
  (三)要按照“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要求进行管理,做到收得进、储得下、存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帐实相符。 (四)根据省级储备粮储存时间长短和品质优劣委托储存单位搞好推陈储新工作,确保储存质量。
  (五)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定期审核库存、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搞好计算机联网,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省级粮食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在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文,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直接拨补到储粮企业。

  五、省级储备粮的吞吐,要按照“丰年收购、歉年抛售”的原则进行收购和抛售,平抑物价,稳定市场。收购和抛售省级储备粮时,要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进行收购和抛售。收购多少省级储备粮,农业发展银行贷多少款,抛售多少省级储备粮、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多少贷款,做到不亏不赔。收购抛售省级储备粮的品种、规模、非正常储运损耗和因灾损失的核销,内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粮食储备库要求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省直管粮库的建设由省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资产列入省级财政。省直储备库的人、财、物由省粮食局直接管理,班子人员由省粮食局考核,任命和管理,并严格控制人员增长。切实做好减战增效工作,对政策性业务实行定员定岗;附营业务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财务管理列入省财政预算后,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管理,从1998年6月1日起不得挂新帐。要加强物资财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直粮库不得擅自划转库区场地和设施,省级储备粮没有省粮食局文件和出入库通知书不得擅自出库和动用。

附;地(市、州)储备粮计划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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