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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隆坡大酒店收取市话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6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房涉字[2000]34号
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
  《关于收取市话费用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酒店向住店客人加收市内电话话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酒店向客人提供市内电话(包括电话声讯)服务时,须安装计费设施,同时必须向客人提供收费发票和计费账单。
  二、向客人收取市内电话(包括电话声讯)服务费的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同时可按话费总额的15%加收服务费。
  三、本批复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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