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房涉字[2000]3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00)2号)精神,为了推动我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切实降低转制成本以及保证企业转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降低企业转制中房地产变更登记、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按规定必须对房屋、土地资产进行评估的,其评估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现行评估收费标准的60%。 二、对企业转制的土地登记收费,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藉字第93号)规定的土地登记收费标准的70%。对界址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企业已有房屋权属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只收取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不得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转制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过程中,严禁收取用地管理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费用。 四、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