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价[2003]56号
鹿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水厂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供水成本和听证会有关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水价调整意见。具体为: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每人每月3立方米(含3立方米)以下,每立方米0.95元;3立方米至5立方米(含5立方米),每立方米1.90元;5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9.50元。
工业生产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15元调整为1.50元;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95元调整为1.35元;
经营服务行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15元调整为1.80元;
临时用水和基建用水价格每立方米2.50元;
特行用水(桑拿浴、宾馆及酒店内的游泳池、纯净水和冷饮制造、洗车行业)价格每立方米8.00元。
此批复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