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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30 生效日期: 1998-03-30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发[1997]014号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在全面实施、规范新税制的同时,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步伐,加强了税务稽查工作,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征管模式的逐步转换、税务稽查作用将日益突出,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全省国税稽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  税务稽查工作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实现'两个转移'的重点内容。判断税务稽查工作是否取得成效,应当放到整个税收征管工作中去统筹考虑,一方面,要看查处了多少税务违法案件,查补了多少税款;另一方面,更要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是否得到增强,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情况是否得到好转,整个税收征管工作质量是否得到提高。做好税务稽查工作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是否到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否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对于维护税收秩序、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建立税收征管新模式、保证勤政廉政和公正执法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确保税收征管改革到位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成功的要求,从税收工作的全局出发,提高对税务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工作,紧紧依靠各地党委、政府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支持和各部门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配合,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认真探索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的规律性,进一步理顺税务稽查工作关系,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严格依法治税,把税务稽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健全税务稽查体系,规范各级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责范围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实施。
  省、市(地、州)、县三级国税机关所属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税务稽查管理和税务稽查执法双重职责,对内从事税务稽查管理工作,对外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省级和各市(地、州)级国税机关所属税务稽查机构要加强对全省和本地区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合理确定各地税务稽查机构的具体职责范围是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的基础。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现对我省各级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1.省、市(地、州)两级稽查局主要担负所辖范围稽查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和本辖区内的交叉稽查的组织实施,重大案件、举报案件的查处和属于省、市(地、州)收入少数重点税源大户的直接稽查。上级稽查部门可以向下级稽查部门交办税务稽查案件。
  2.县市级稽查局负责县市直接征收范围内所辖纳税人的日常稽查和本县市税务案件的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和农村征收分局(所)稽查业务的管理、指导。农村征收分局(所)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稽查。
  3.城市分局税务稽查业务归口市(地、州)稽查局管理和指导。城市分局稽查科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日常稽查。城市分局应明确一个科室对口市稽查局,负责政策业务的上传下达、案件协查、稽查成果统计和报表统计上报以及稽查计算机网络的运用等工作。
  4.各级稽查局要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省、市(地、州)、县三级稽查局对查处的涉税案件所追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可以单独缴入国库。稽查局单独缴库的应将收入任务按级次划入主管国税机关。
  5.涉外税收、进出口税收的日常稽查由管理涉外税收、进出口税收的业务部门负责,重大税务违法案件、重大避税违法案件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归口同级稽查局负责。
  6.加强对税务稽查部门内部的监督,增强制约机制。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税务稽查实施。税务稽查部门要接受纪检监察、计财等部门的监督,上级税务稽查部门对下级税务稽查部门要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上级税务稽查部门要组织对下级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的案件进行抽查。省稽查局对市(地、州)稽查局稽查案件的抽查面不低于3%;市(地、州)稽查局对下级稽查部门查处案件的抽查面不低于5%。稽查部门查处涉税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案件要专案报省稽查局;数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下达稽查决定书前应报省稽查局复核。

  三、加强税务稽查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制度,对于有效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地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的新情况,结合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和税务稽查工作实际,积极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各地要建立健全税务稽查业务规程、税务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制度、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务稽查资料的归档制度。
  2.建立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制度,对税务稽查机构的执法水平,查办案件质量,报表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计算机运用情况要进行考核。
  3.建立税务稽查建议制度。各级稽查机构对于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并对一些重大案件,有影响的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政策执行及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发出稽查建议给主管征收机关,以促进工作,改善征管。
  4.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是稽查选案的重要来源。省、市(地、州)县三级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稽查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相应职级的同志担任。各地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按照同级税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关于税务信访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建立健全包括登记、督办、转办、催办、统计分析、归档及其有关内容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奖励按湘国税发(1997)030号文件执行。奖励金由省国税局统一解决,具体办法依照湘国税发(1998)002号文件执行。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对查补税款直接缴库的,要认真做好稽查查补税收的会计核算工作。

  四、加大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打击力度不够是各种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大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以严厉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活动。
  1.应当尽可能地扩大税务稽查面。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性质的纳税人和个体建帐、查帐征收户,两年之内必须稽查一次。凡连续两次稽查纳税意识强,无偷逃税的纳税人,可在下年度不安排作为专项稽查对象。
  2.各级国税机关始终要将查处涉税大案要案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查处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税务违法案件。
  3.要充分运用税务强制手段和保全措施,提高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效率。对滞纳欠税要依法加收滞纳金,该予以罚款的案件,要依法加重处罚力度,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提高罚款比例。要适应新情况理顺涉税刑事案件中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关系,依法做好涉税刑事案件的移送工作。

  五、保证稽查办案经费,加快稽查装备的配备步伐
  税务稽查部门装备薄弱,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税务稽查工作快节奏、高效率和保密性强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重点保证稽查办案经费,同时解决稽查部门稽查用车和通信装备及其他必备的稽查工具。
  各级领导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稽查队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稽查人员有关补贴按省局规定确保到位,对在查办大要案和专项稽查中成绩显著的可给予特情补助。

  六、加强计算机在税务稽查部门的应用
  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入,今后纳税人的有关纳税资料都会进入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稽查工作必须适应这个新变化,从信息采集、选案、执行等方面都要跟税收征管的信息网络紧密结合起来。
  要认真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应用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控制和获取税务稽查工作所需信息资源。
  各级稽查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稽查选案、案件协查、查帐办案、信息反馈和报表报送。要把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情况和数据资料都输入计算机网络。

  七、充实人员,加强培训,着力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
  1.各级国税部门要尽快按总局征管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要求,使稽查人员尽快达到占总人数25%的比例。
  2.加强政治和业务的培训。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化,税务稽查机构的税务行政执法权将更加突出,对税务稽查人员素质将会有更高要求。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队伍建设,要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局的领导岗位上。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定期组织税务稽查人员培训,学政治,学业务,学法律,学管理。省、市(地、州)两级要举办税务稽查培训班,对稽查业务骨干进行强化培训。各级稽查局对于新调进人员要进行上岗培训。对税务稽查人员要组织进行政策业务考试和业务能力考核。
  3.各级国税部门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在保证人员素质的前提下,合理配备税务稽查人员,要充实一部分法律、财务会计、电算化会计和计算机等专业人员到税务稽查部门,加强税务稽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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