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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辖五区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6 生效日期: 1998-03-16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辖五区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鉴于目前我市城区部分街道办事处也带有村,这些街道办事处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也参照本文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
  

      关于加强市辖五区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步伐和市区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及我市区划调整后的实际情况,就加强我市市区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市辖五区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实行“乡征区管”。具体实施方法为:
  一、指标到乡,明确责任。每年各区财政、教育部门按政策规定标准( 农村教育费附加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征收)下达乡征收指标。乡(镇、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有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责任。各乡(镇、场)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制定征收计划,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足额征收。若短收则由乡(镇、场)自有资金弥补,不能弥补的,由区财政扣抵体制结算款。

  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乡(镇、场)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应于收缴后的当月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局,并于月初将支出计划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拨款。各乡(镇、场)上缴的教育费附加,全部用于该乡(镇、场)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市教委
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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