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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驻京劳务服务中心开展劳动人事代理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6 生效日期: 2003-03-06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2003]1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驻京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更好地保障我省在京务工人员(含大中专毕业 生)的合法权益,解除后顾之忧。根据《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动人事代理业务的通知》 冀劳社(1998)61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冀劳 社(2002)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省驻外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 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2)312号及关于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冀劳社(2001)7 0号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河北省驻京劳务服务中心开展对我省驻京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含大中专毕业 生)的劳动人事代理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代 理的范围:凡我省在京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我省在京务工人员(含大中 专毕业生)(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对象),都可委托河 北省驻京劳务服务中心进行劳动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以上用人企业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劳动人事代理的主要职能:接受我省在京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我省在京务工人员(含大 中专毕业生),集体或个人委托 的以档案托管为基础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职工工资升级、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代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转入或转 出保险关系,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等业务。

  三、劳动人事代理的方式与要求:省驻京劳务服务中心与委托代理方须按照“自愿委托、协商一致、公正 高效”的原则,以契约方式实施管理,双方各自按照《劳动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的规定履行责任、权利 和义务。
  (一)驻京企业或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须向省驻京劳务服务中心提出委托代理申请,并与之签订《劳动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发生争议,根据劳动 人事代理协议书约定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调解处理。
  (二)省驻京劳务服务中心受委托代理对象委托开展劳动人事代理业务,实行有偿代理,按有关规定收取委托代理费用。

  四、劳动人事代理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
  (一)驻京企业委托劳动人事代理,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营业执照副本、委托存档申请、存档职工与驻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受委托部门审查同意后,签订《劳动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
  (二)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应先领取《存档人员登记表》,在原籍原 有单位存档者需个人填写后由转出单位盖章同意,个人委托存档后受委托单位与委托人签订《劳动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为存档人员开 具 存档证明。

  五、劳动人事代理的业务项目与内容:
  (一)向委托代理对象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劳动工资管 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为委托代理对象保管人事档案。委托代理人员在委托期间,原身份不变,按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代理对象在存档合同有效期内负责办理调整档案工资手续、专业技术职称 考评申报、职工调出调入和职工退休等事 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代理对象代办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
  (五)为委托代理对象代办党、团组织关系。
  (六)为委托代理对象开具有关证明材料。
  (七)委托代理对象凭身份证、毕业证及相关证明、填写《河北省劳动者 求职录用登记表》、发放《就业 失业登记证》。
  (八)为委托代理对象承办与劳动人事代理的相关事宜。
  (九)委托代理对象在存档 合同期内可随时办理档案及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转移档案时由调入单位向省驻 京劳务服务中心出具调档函。
  劳动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促进进京务工人员流动就业的必要手段,是推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动力,也是在京务工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必然要求,同时对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推进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劳动人事代理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到委托单位和在京务工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的个人利益。省驻京劳务服务中心要提高认识,深入细致地开展此项工作,要不断总 结经验和逐步完善,为用人单位和务工者提供全方位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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