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宁市严禁赌博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1-18 生效日期: 1989-02-01
发布部门: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88年4月26日西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1月1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的,必须严厉禁止,区别情况,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查禁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查获的赌具、赌资和赌博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赌债一律废除。


    第四条    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轻微并能如实交待赌博行为,揭发其他赌博人员,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的,免予处罚;情节较重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五条    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或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提供戒护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赌博经处罚再犯的;
  (二)提供赌具、赌资、赌场的;
  (三)冒充公安、司法人员或以查禁赌博为名劫掠赌资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提供赌具、赌资、赌场从中牟利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赌博的;
  (四)流窜赌博情节较重的;
  (五)阻碍查禁赌博活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包庇、窝藏赌博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本规定第 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依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员参加赌博的,依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或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者包庇的,应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公安人员没收赌博财物或罚款时,应当给被没收人或被罚款人开具收据。没收的财物和罚款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    查禁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应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办理;应行政拘留、罚款或者警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