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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外事归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16 生效日期: 1986-05-16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海省科技外事归口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告省科委。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六日

  青海省科技外事归口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为我省四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发(85)10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和青发(85)43号文件(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的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关于科技外事工作的规定,结合青海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科技外事工作暂作如下规定。
  一、下述科技外事活动由省科委归口统一管理:
  1.我省及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同国外的双边和多边、官方和民间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项目。
  2.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国外智力引进项目计划的编制。
  3.派遣科技出国团组(或个人)和邀请国外科技专家来青进行科技考察、讲学、进修、培训、实习、短期工作、学术交流、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等科技外事活动。
  4.国外技术引进项目的前期论证。
  5.出席国际科技和专业学术会议,以及在我省举办国际科技讨论会或学术交流会。
  6.出国参加或在我省举办国际科技展览,以及新产品、新技术交流陈列会。

  二、编制对外科技交流项目计划的要求:
  1.对外科技交流项目要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每年九月底以前应半下年度的对外科技交流项目计划(包括派遣出国和邀请来华)送省科委,以便汇总和平衡。对于临时急需发生的项目,可酌情予以补报。凡不按时编报年度对外科技交流项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其派遣出国和邀请来华项目一般不纳入本年度全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计划范围,计划和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用汇指标。
  2.对外科交流与合作项目要优先安排重要的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中的关键科技项目,需要重点发展的科技领域的项目以及为振兴地方经济所必需的先进适用技术。
  3.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应以请进来为主,出国团组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专业考察团组一般不超过五人,综合性考察团组一般不超过六人。
  4.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结束的后,应及时写出工作总结送省科委。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本项科技交流或合作活动的概况,主要收获、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的意见和措施等。
  各地区、部门和各单位应加强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成果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工作。省科委负责检查科技外事活动的效果和效益,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外科技交流项目申报程序:
  1.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邀请国外科技人员来我省项目的年度计划,经各厅、局、委、办和州、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送省科委审定,报国家科委备案。重大科技外事活动项目,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报国家科委审批。具体实施接待计划,应逐项报省科委审批,并由省科委报省外事办公室备案。
  2.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派谴临时出国科技团组及个人项目的年度计划,经各厅、局、委、办和州、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送省科委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科委备案。重大科技交流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科委转报国家科委审批。具体实施派出计划,应逐项送省科委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经费自理。科技外事活动所需的外汇,凡有外汇留成的部门和单位用汇指标自理;无外汇留成的需向省财政厅申请用汇计划。
  4.全省对外科技交流项目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由省科委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出国手续仍按原工作程序由有关部门办理。
  5.全省科技外事业务,由科委科技外事处具体承办,有关业务接受省外事办公室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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