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小商品市场的安排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5-19 生效日期: 1983-05-19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1983]64号
省人民政府:
   开放小商品市场与发展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一样,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是搞活流通渠道的一条重要措施。我们的初步意见是:西宁市、格尔木市和有条件的农业县要逐步发展专业性小商品市场,牧业区各县在现有集市贸易增设小商品摊位,发展综合性市场。在步骤上先试点后铺开,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同时还要积极地支持和帮助发展一些传统的货郎担和马帮、牦牛运销商,鼓励他们走村串户、串帐房、进行贩运活动,解决群众购买小商品困难的问题,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
   为了促进小商品生产的发展、活跃小商品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的多方面需要,扩大劳动就业,根据全国小商品市场武汉现场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对开放小商品市场作如下安排:   一、参加小商品市场活动的成员。以个体手工业者、个休商贩、街道、社队集体企业为主,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可以上市出售家庭副业产品,有证商贩可以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在市场上采购或者销售商品,国营工业企业可以在市场上出售政策允许自销的产品,国营商业也可以参加交易,还可设置小商品批发点,及时了解市场需要,平抑物价。参加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来执照。外省来我省进行购销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需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自销证明,经所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事业单位以及在职职工、在校学生、退休和离休人员,不准从事小商品经营活动。
  二、进入小商品商场的商品,主要是三类工业品。二类工业品必须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以后,方可到小商品市场进行交易。一类工业品不准进入小商品市场。少数民族特需用品除金银首饰等制品和禁卖品外都可以上市出售。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个体手工业者可以联合经营,允许购卖化纤制品和政策准许的原材料加工成品上市出售。对从国营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取缔。
  三、参加市场交易的成员,在小商品市场上出售规定的商品,允许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可以零售,可以批量销售和批零兼营,也可以厂店挂钩。城市经营三类小商品的有证商贩,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贩运小商品下乡。外地和农村经营三类小商品的有证商贩,可以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小商品贩运活动。个体商贩也要可按批准经营范围、从事省际之间政策允许的商品贩运活动。严禁贩运外货和禁卖商品。
  四、三类小商品的价格。原则上由价值规律自发调节,为了稳定市场物价,避免引起某些混乱,在步骤上要分批开放。遵照国务院国发[1982]120号文件规定,第一批开放的一百六十种小商品目录,作为我省首批价格开放的小商品。对出售开放的三类小商品的价格,实行随行就市,按质论价,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售二类工业品和没有开放的三类工业品,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国营工厂自销的产品,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国营工商企业出售的等外产品,应低于正品价格。从国营商业部门批发没有开放的三类小商品,应执行国家零售价格。
  五、小商品市场的设置,要纳入城镇建设规划。要从便利购销出发,积极搞好小商品市场的建设。小商品市场即可设置专业性的,又可设置综合性的,还可设置室内市场或棚顶市场,也可以设置一条街或一条巷市场。小商品市场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是进行市场调节搞活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一定要统一规划,划行归市,固定摊位,增加市场服务设施,扩大服务项目,为购销双方提供方便。
  六、小商品市场开放后,会出现一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哄抬物价,偷税漏税、欺行霸市、投机倒把等违法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同有关业务部门合作,加强对小商品市场的管理。要设立小商品市场管理所,配备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参加市场的所有成员,无论是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商贩,都要经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地点摆摊设点。做好对个体商贩、个体手工业者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他们学习政策、法令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教育他们服从管理,文明经商。要节实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加强管理是为了把市场搞活,真正做到活而不乱,管而不死。为发展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防止重新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关的错误倾向。
   以上安排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