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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设区市中波台改变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 2002-12-31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2]10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制定的《河北省设区市中波台改变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设区市中波台改变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省编委办 省财政厅 省广播电视局
  (2002年12月20日)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要求,我省决定对设区市18座1千瓦以上中波台改变管理体制,从2003年1月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中波台改变管理体制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省、市两级的积极性,注重工作实效,实现中波台新旧管理体制的平稳过渡。通过改变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广播实验工作,确保完整转播中央和省级广播节目。
  二、管理体制。设区市中波台目前承担的播出任务不变,其组织机构、人员和资产等不做分割,成建制改变管理体制,实行省市共同管理。
  (一)省广播电视局的职责:(1)负责对市局推荐的中波台台长人选进行考察、任免,对副台长人选进行审核、备案。(2)负责各中波台新进人员条件的拟定和资格审查,控制中波台用人总量。(3)负责制定省补经费的核拨办法,负责经费分配,对经费使用实施监管。(4)负责中波台资产的监管。(5)负责制定和下达各中波台安全优质播出任务目标和考核办法,强化技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二)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责:(1)抓好队伍建设、职工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团组织建设,负责台长人选的推荐和副台长的考察任命,工作人员的调入调出、工资调整、职称评聘、离退休人员管理等日常人事管理工作。(2)负责市财政和市广播电视局对中波台应投入经费的落实,对各方拨付中波台的经费实施日常管理。(3)负责中波台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有效保护,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4)负责完成省下达的安全优质播出任务。(5)负责中波台的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6)协调和处理好与驻地周边单位的社会关系,确保台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7)完成与中波台管理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工作。
  三、有关政策。
  (一)设区市1千瓦以上中波台的单位规格及性质不变,人员、经费和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纳入设区市广播电视局的统计范围。
  (二)严格按照省编委办下达的编制数额核岗定员。2000年1月1日后调入中波台的干部职工,均由所在设区市广播电视局另行安置。中波台职工的人事、党团关系等仍留在当地。
  (三)中波台干部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项目及标准,由各市广播电视局根据有关政策和当地标准具体研究核定。
  (四)各市财政及各市广播电视局此前对中波台的经费投入,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省财政新增的定额补助经费要足额用于中波台,不得挪作他用。
  (五)凡利用实验频率转播自办节目的,该实验频率播出费用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费用,均由使用单位负担。
  (六)中波台现在使用的资产,不论由哪级投入,均不得分割,继续由中波台使用。各中波台的资产,没有省、市广播电视局共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变更资产的产权隶属关系。
  (七)凡中波台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债权债务法定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八)中波台的台址、发射功率、播出频率等各项技术参数应按国家批准的参数保持不变。凡擅自变更造成停播的,必须予以恢复。
  四、组织领导。我省设区市中波台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由省中波台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在省中波台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共同做好中波台管理体制调整工作。2003年2月底前,省广播电视局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会同市广播电视局对设区市l千瓦以上中波台的领导班子、工作人员、经费和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情况逐一予以确认,省市双方签定《中波台省市共同管理责任书》。
  省、市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步调,各负其责。要严肃工作纪律,不准隐匿、转移、出卖中波台资产,不准擅自进行中波台台址搬迁,不准擅自改变发射台的技术参数,不准擅自更改节目播出内容,不准抽调中波台资金,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不准弄虚作假和涂改、转移或者销毁财务帐目,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干。对违反以上纪律和造成损失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中波台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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