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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降低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1 生效日期: 1997-05-21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降低建设工程成本,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投资开发企业和用户的负担,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7年6月1日起取消15项基本建设项目收费,降低25项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以下15项收费
  1、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
  2、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转让服务费)
  3、教育设施配套费
  4、土地办证费
  5、电网改造费(贴费)
  6、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
  7、建筑施工中的噪声费(噪声超标费)
  8、划拨、出让土地的土地评估费
  9、民用建筑卫生设计审查费
  10、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
  11、道路污染费(保洁费)
  12、施工企业治安费
  13、土地测量费
  14、考古调查费
  15、考古勘探费

  二、降低以下25项收费标准:
  1、工程质量监督费市区降为按建安工作量的1.48‰收取;县(市)降低为2.46‰收取。财政不再对此项收费统筹。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市区降为按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的0.59%收取;各县(市)降为0.79%收取。
  3、商业网点建设费降为按建安工程造价的5.9%收取。同时,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凡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建设了商业网点的,不再收取商业网点建设费。
  4、定额测编费降为按建安工作量的0.49‰征收。
  5、城市道路基本建设占用费降为每天每平方米0.10元收取。
  6、新建商品房鉴证费(居民个人购房的)降为按物价部门审核房价的0.49%收取。
  7、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降为按建安造价的5.9%收取。
  8、土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降为按征地费1.48-3.94%征收。
  9、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降为按所破道路造价的1.48倍收取。
  10、房屋估价费降为按评估额的1.97‰收取。
  11、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费降为按物价部门审核商品房价格中管理费的1.97%收取。
  12、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改革费降为工业建筑每平方米收3.94元,民用建筑每平方米收4.53元。
  13、消防设施配套费降为24米(含24米)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以及10层(含10层)以上住宅建筑每平方米收1.9元,此以下的每平方米收0.49元。
  14、工程合同鉴证费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97)湘价房字第53号文件规定不得在报建时收取。收费标准降为按建安造价的0.19‰收取。
  15、工业农业发展基金降为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2.46元收取。
  16、价格调节基金降为按建安造价的4.92‰收取。
  17、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费的收费标准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后另行公布。
  18、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降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84元收取。
  19、交通设施建设基金降为按建设用地(包括征地、划拨、出让)每亩787元征收。
  20、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降为按新增用水量每吨216元收取。
  21、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降为按每亩1.97万元征收,占用重点保护区内的菜地另加收50%。
  22、新渔塘开发建设费改为国家公用设施按每亩0.98万元征收,其它按每亩1.97万元征收。
  23、防洪保安资金降为按征地面积每亩984元收取。
  25、劳保费降为按建安造价的3.4%收取。

  三、市政府以前有关基本建设收费的优惠政策,其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原规定执行,其标准高于本通知的,则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都要严格执行。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一律为不合法收费,应立即取缔。

  五、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把建设项目收费的治理和检查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对建设项目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按本通知执行的,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从严查处。
  
附:长沙市向建设项目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长沙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
注:执收单位16个,收费项目2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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