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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烟草专卖局、湖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办好我省各级职工消费合作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8 生效日期: 1997-04-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湖南省烟草专卖局湖南省盐务管理局;湖南省总工会
发布文号: 湘工[1997]007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的战略部署,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我省各级工会遵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认真学习天津河南的经验,大力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通过产销挂钩、货进源头,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成本,以优惠价格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对减少职工生活开支,稳定职工思想情绪,平抑市场物价,促进当地产品销售起到了积极作用。
  职工消费合作社是群众性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公益性、福利性的事业。它以服务内部职工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因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特事特办,好事办好。经协商同意:
  1.职工消费合作事业由各级工会出面组建,省总工会组建的湖南省职工消费合作总社,是由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注册的事业法人,其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疏通政策,沟通信息、人员培训、宏观指导等工作。有条件的市、地、州、县、区总工会,报经省职工消费合作总社批准,可建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分支机构。

  2.地方工会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配送中心,作为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放宽注册资金的限额,加快办照速度,按成本收取有关费用。各基层工会办的消费合作社,作为配送中心所属的经销点,凭配送中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从事经营活动,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配送中心对各基层消费合作社实行统一进货、统一定价、统一纳税、统一管理。增值税的缴纳可按省国家税务局湘国税函(1996)247号文件精神办理。违犯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者,由工商部门查处。

  3.职工消费合作社除提供必要的仓储、劳务等费用外,原则上不盈利。凡经批准,取得团体社员资格,执行统一限价,悬挂统一标志的职工消费合作社,各有关部门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其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给予适当照顾。销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公安、卫生、城管、城建等监督部门对悬挂统一标志的职工消费合作社,除证件工本费以外尽量不收或减半收取管理费。根据卫生监督规定,各职工消费合作社应组织其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然后到所在市、区、县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有关费用减半收取。各职工消费合作社应自我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5.卷烟是国家专卖商品,食盐是国家专营商品,同时,又是职工群众的日常用品。各级职工消费合作社配送中心可依据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当地烟草公司在批发作价和货源供应上予以适当优惠和照顾。同意各级工会兴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经营食盐零售业务,到各地盐务管理局办理经营食盐零售的许可证后,可从各盐业公司以食盐批发价进货。

  6.上述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各职工消费合作社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财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各有关单位应对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服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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