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函[1999]2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核定珲乌公路蛟白收费站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函》(吉市政函(1999)197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珲乌公路蛟白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75号)的有关规定,为偿还改建珲乌公路蛟河至白石山段的贷款,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蛟白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道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4)92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年限:自1999年10月18日起,蛟白收费站的收费年限为10年。
三、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