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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委关于做好《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9 生效日期: 2006-03-29
发布部门: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州、市经委,云南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0号)文件要求,为按时完成我省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换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经委要认真履行好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及时通知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并依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做好协调、审核工作,确保全省《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换证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原《供电营业许可证》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务必于2006年6月30日前统一换发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原《供电营业许可证》即行废止。

  三、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各一份)。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应认真填写供电营业区申请表及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二]、[三],同时附供电营业区电网结线现状图和规划图各一份,供电营业区平面图(指定比例),外购(送)电协议文本,供电营业区划分双边达成的协议和意见,并将以上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有变更的(包括更名、合并、缩小、分立),应提供变更的有关文件。各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在申报材料中所列企业内部情况及相关数据应为2005年年末的情况和数据。供电营业区申请表及登记表可在我委网站下载(网址:www.ynetc.gov.cn)。

  四、申报程序。地级供电企业(含云南电网公司直属供电企业)和县级供电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州、市经委,州市经委审核并签署材料初审意见后,统一上报我委。我委将于5月下旬召开全省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会审工作会议,对各州市上报的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申报材料统一进行会审,最后由我委核准并发放新证。云南电网公司换证申报材料报省经委审核并核准。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领取新证时应将原《供电营业许可证》原件交回。

  五、申报时间。各州、市经(贸)委应于2006年5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地、县两级供电企业换证申报材料上报我委。

  六、 换证后,各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应持新换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年检或登记的有关手续。

附件:1.供电营业区申请表
2.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二]、[三]
3.填表说明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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