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统[1997]16号
各地、州、市统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
1996年,我省开始实行高新技术产品统计报表制度,经过广大科技统计人员的共同努力,提供了大量高新技术方面的统计数据,引起了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根据过去一年高新技术产品统计工作开展情况,为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产品统计制度,搞准高新技术产品统计数据,规范报送渠道,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统计范围方面,将原制度规定的“乡及乡以上有高新技术产品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扩充到部分有高新技术产品的民营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并根据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变动情况和对原有单位的产品进一步核实,对1997年高新技术产品统计单位作必要的调整,调整后的统计单位附后。
二、关于综合分组与统计方法。由于统计范围扩充,甲栏分组在总计下增设:其中:工业企业,然后对工业企业按经济类分组作适当调整,即取消国有经济、其他经济下的再分组,增加私营经济和联营经济分组。另外, 为了单独体现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情况, 长、株、潭、衡、岳五市分两部分统计。即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开发区在季后11日前向所在地统计局报送一份综合表(表式附后),地市统计局不再向开发区内所属单位直接布置基层表;对区外有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由地市统计局按原方法布置。然后将开发区的报表与其他单位的汇总表叠加后连同开发区的报表一同上报。其他地(州)市仍按原方法布置不变。
三、如有单位要求填报《高新技术产品统计表》的,可向当地统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省科委和省统计局确认后,方可填报。
四、各地(州) 市统计局应按统一规范的文件名在季后12日17时前将资料传输到省电子计算站。
文件名为: 字典库;基层数据库;综合数据库;开发区报表;压缩文件ARC(其中:表示季度1、2、3、4;表示地址码:长沙01、株洲02、湘潭03、衡阳04、邵阳05、岳阳06、常德07、张家界08、益阳09、郴州10、永州11、娄底25、怀化30、自治州31)。
五、各地(州)市统计局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应密切配合,严格执行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高新技术开发区向省科委和当地统计局报出的相关数据必须保持一致。无论区内区外企业,都应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有意瞒报、虚报、拒报、篡改统计数据的,将按《统计法》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规定严肃查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