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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3 生效日期: 1999-08-23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为外商投资(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下同)营造良好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   1、强化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市计委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实际,确定投资导向目录,并定期发布重点招商项目,引导外资投向。
??2、市招商委、省级以上开发区具有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权。市外经贸局具有后期管理业务审批权,并会同市统计局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职能。 ??3、凡涉及外商投资管理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服务内容,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4、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部门,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对具备条件,有效资料及文件齐备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采取'一门式'办公方式。
??省级开发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由市招商委负责。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一章先行,余章后补'审批办法,各相关部门在接到市招商委审批通知单后,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核并出具批准文件;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招商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联合办公,集中审批办法,一次办结。 ??5、相关主管部门和服务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用水、用气、用热,凡手续完备、资源条件允许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计划停水、停气、停热,供应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介提前48个小时发布通告。事故停水、停气、停热,要立即抢修。电力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低压电的,要在8个工作日内批复;对申请使用高压电的,要在25个工作日内批复;计划停电,要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故障停电,要尽快到达现场组织抢修、恢复供电。 ??6、有关部门和服务组织对用水、用气、用热、用电等出现经济纠纷时,要坚持边生产边处理的原则,不得擅自停供,尽量减少双方经济损失。 ??7、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对外商企业外汇汇入、汇出,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安全、准确、及时办理。 ??8、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验资时,原则上以外资到位为准,但对于确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个案处理办法,及时给予出具验资手续。 ??9、有关部门要简化出国审批手续。经贸组团出国(境),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 ??10、有关部门和服务组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应提前向投资者说明情况。凡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按视为同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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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与收费管理 ??1、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制定《收费手册》,明确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收费手册》和省以上政府另有明文规定以外的收费,均属于乱收费,企业有权拒缴。 ??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实行'两证一卡'制度。收费人员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企业到收费部门交费时,收费部门也必须认真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3、《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 ??4、收费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5、收费部门在收费和年审时,不得搭售商品,强制征订报刊,强制实施服务以及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6、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经营性费用,必须坚持平等协商和自愿的原则,不准强行征收。对企业自愿缴纳的合理费用,凡规定有幅度的,要按低限收取。 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会议及各类学习班、培训班,外资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参加,并可以拒交有关费用。 ??7、各级物价、财政、监察、审计、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乱收费的,应责令其如数退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对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外商在我市的住宿、就医、子女就学(业)、购置物业、乘车(船)、旅游、安装私人电话,一律按市民收费标准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在供热、供水、供气、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服务方面,与我市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劳动用工、产品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收费与我市内资企业按同一标准收费。 ??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方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借会议、检查、评比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对社会公益性活动的赞助不许强拉硬劝,应由企业自愿参加。 ??10、清理规范各类检查行为。除发生刑事案件和火警外,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进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确有必要的检查,要由市外经贸局批准,并共同进行联检。非常规性的检查,要向外经贸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持证进行检查。 ??11、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外经济案件时,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合同中的规定办理。对于现有法律法规和双方合同中无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得使用查封帐号、拘传法人代表等强制手段,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手段的,要征得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对中方投资者原有的债务或其它经济纠纷,凡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不得让合资(合作)企业负连带责任。 ??12、吉林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委员会是全市受理外商投诉的最高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设诉办),是外商投诉受理的主管部门,也是外商投诉处理网络的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能和任务是:维护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者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具体承办投诉案件的分拨、协调、督办和跟踪反馈等。投诉办接到投诉后要立即作出反应,除特殊情况外,3个工作日内要有回音,7个工作日内要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各部门、各单位接到投诉办分拨的投诉案件,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书面报送投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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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要求及监督管理 ??1、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部门,都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依法行政,积极关心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努力为外商投资创造一个宽松、高效的社会环境和服务环境。 ??2、要认真执行已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提高政策 落实的到位率;凡顶着不落、拖着不办的,要视情况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对现有政策没有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又确需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个案处理。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贯彻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切实发挥好上级政策的作用和效能。 ??3、为了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责成市营造经济发展良好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和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结果作为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对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改正;对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吃、拿、卡、要、报及故意刁难企业等违反纪律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4、国内其他地区来吉林市投资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5、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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