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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9 生效日期: 1999-08-19
发布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中共吉林市委
发布文号:
  建设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我市实施富民强市目标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搞好开发区建设,对于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改善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全市经济实现跨世纪发展,将起到不可代替的作用。为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开发区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设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全市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和任务。各级党政组织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开发区建设。在共建新区的实践中发挥优势,贡献力量,创造力量,创造新的业绩。
  二、为利用地域优势,集中生产要素,加快开发区建设,实现县域经济突破,本着“政策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在开发区内划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建立县(市)区工业园(园中园和区中区),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发,其各项经济指标计入各县(市)区统计数字,税收由各县(市)区自行征收,也可由开发区征收后返还各县(市)区。园中园和区中区的建设,除缴纳国家法定的税费外,免征或缓征其他费用。
  三、按照对全市工业经济结构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的目标要求,今后新上的重点工业项目和老企业异地改造项目,凡是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或适宜在开发区建设的,都要优先摆放到开发区,努力推动项目兴区的实际进程。
  四、鼓励国省市营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等各种成分的经济组织到开发区进行开发。到开发区进行开发的企业和个人均享受开发区各项相应的优惠政策。吉林市区外的企业和个人到开发区开发,可优先解决城市落户和子女入托、入学。
  五、开发区内供水、供气、供热、防洪、交通等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并根据开发区规划,统一安排资金,统一组织建设。在开发区起步建设阶段,市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向开发区注入建设资金。从1999年开始,城市维护费要重点支持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开发区内环保排污费用全部留给开发区用于环保治理和环保产业建设。
  六、开发区实行全封闭管理。除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政策外,对于特殊问题,开发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特殊政策,做到特区特管,特事特办。市直各部门要从有利于开发区建设、创造开发区良好投资环境出发,主动下放事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努力营造开发区良好的发展环境。
  七、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要认真抓好开发区规划、建设的实施和落实工作,充分行使省、市赋予的职能和事权,真正把开发区规划好、建设好,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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