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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用具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市民安全正确使用燃气器具,推动天然气入吉顺利实施,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10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62号令)及《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建城(1994)795号文)等精神,特就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及维修通告如下:
一、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质量认证制度。凡从事燃气器具(燃气灶具、热水器、取暖器、液化气钢瓶、角阀、调压器、燃气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及燃气检测器具等,下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申报并取得国家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外地厂商进入我市销售燃气器具,必须出具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质量认证书。
二、燃气器具的销售实行准销证制度。所有进入吉林市场销售燃气器具的厂家,必须持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质量认证书、产品性能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专利证书(复印件)、荣誉证书等有关资质资料,首次携带产品样品一式三套,至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报检手续。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对产品资料、技术性能及厂家资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送交检测部门,按相应类别气源组份进行适配性检测,检测合格后,颁发该产品准销证,公布《准销目录》,准予其产品粘巾准销证,方可入市。严禁经销未取得准销证的产品,严禁销售“三无”燃气器具。
三、燃气器具的安装实行资格证制度。燃气器具的安装(也包括燃气取暖器、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热水器),必须由持有省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来施工。安装前应查验燃气器具准销标志,严禁安装无准销标志的器具。竣工后粘贴施工质量保证卡。严禁无证施工,严禁用户私自安装和拆移。
四、燃气器具的维修实行与销售配套跟踪制度。凡在我市销售燃气器具的厂家,必须配套设置抢修维修队伍(可以有偿委托代理),抢修队伍也必须先取得安装维修资格证书。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建设部62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