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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 2006-02-15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94号)和省政府2006年1月6日召开的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从源头上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整治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管的源头环节。各级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开展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昆明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陈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学锋(市政府副秘书长)
  陶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曹长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苟光清(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马闻(市公安局副局长)
  倪淼(市农业局副局长)
  解嘉鸿(市卫生局副局长)
  洪莺(市商务局副局长)
  戚发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徐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陶锋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
  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按照国发(2004)23号、云政办发(2005)113号、云政办发(2005)194号、昆政通(2005)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昆明实际,制订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工作、职务发生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领导自行接替,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二、整治步骤与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昆明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2月底前)
  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完成设立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签订责任状,广泛发动群众,加强社会宣传,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等工作。
  (二)普查建档阶段(2006年3月—2006年6月底)
  完成深入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调查,填制表格,输录计算机,综合评价,分类建档等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7月—2006年11月底)
  实行分类监管,强化监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取缔违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2月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验收标准,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五)巩固提高阶段(2007年3月—2007年12月)
  巩固和深化整治活动成效,完善市场准入、质量预警、案件移送、企业诚信等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日常监管手段,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三、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在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及食品加工业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逐级成立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并把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考核目标。各乡(镇)、街道等基层行政组织应至少设立一名质量监督员,村一级设立一名质量协管员,实行定人、定区域、定企业的责任监管,及时向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监管情况。
  此次整治工作由市质监部门负责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加强食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吊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部门。
  (二)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严厉查处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的食品和食品虚假广告、食品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并将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营业执照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等部门,对依法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卫生许可的企业,不予核发食品生产加工营业执照。
  (三)卫生部门:要依法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行政许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行政许可的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查处违反食品卫生许可的违法行为,并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
  (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商务、经委、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整治工作延伸到流通和消费领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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