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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0 生效日期: 1999-06-10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需求,使人事人才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社会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现代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部门从计划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型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服务保障型转化的重要形式,是人事人才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有关人事方面的社会化服务,以提高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能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经授权的合法人事代理机构,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开展人事代理服务。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其它任何单位或中介组织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 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人事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行为规范。人事代理的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章 人事代理范围   第七条 单位委托代理。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均属人事代理范围,可以申请委托人事代理服务: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乡镇、区街等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三)股份制企业;
  (四)外商及港台澳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
  (五)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第八条 个人委托代理。含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人事代理范畴,可以申请委托人事代理服务:
  (一)辞职或被辞退以及以其他方式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党政机关人员、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解聘、下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毕业后暂未落实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不包分配“五大”毕业生);
  (四)脱离原工作单位或受聘到外地工作未转户粮关系或户粮关系在外地在本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应聘到外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
  (六)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军官;
  (七)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其它需要人事关系委托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 人事代理业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以下代理业务:
  (一)人事策划。代事业、企业单位制定人才资源开发规定,员工队伍发展建设规划,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员工甄选、奖惩及工资分配方案等。
  (二)档案管理。接转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保管人事档案;按规定出据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认定委托方人员身份,提供计算工龄、核定和调整档案工资等手续服务。
  (三)人才招聘。代委托方发布招聘人才启事,并按委托方要求,组织报名、考试或考核;协助办理拟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四)人才推荐。为求职的各类人才提供择业咨询和推荐服务。代到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归国留学人员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五)人才评价。代办人才素质测评、人才素质考试、人才素质评审业务,提供智商、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及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等人才评价服务。代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流动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和申报;代办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和专业技术职务(技能)评定。
  (六)人才培训。按委托方的要求,代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提高素质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代培中长期或短期需要的专业人才。
  (七)合同鉴证。代办委托方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鉴证及合同期满人员的续聘及择业推荐。
  (八)出国审查。代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出国(出境)审查手续。
  (九)争议调解。代委托方调解人事争议;受委托方委托,向有关机关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十)养老保险。为存档的各类流动人员代办社会统筹等养老保险。
  (十一)政府人事部门认为需要授权代理的其它人事业务。

第四章 人事代理程序   第十条 委托单位或个人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出书面委托人事代理申请,明确人事代理的事项和要求。同时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事业单位应出具编委批件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出具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个人应出具户口、身份证、毕业证、职位职称证书等材料。
  第十一条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确认代理内容,签定《四平市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和协议期限;然后按《协议书》移交有关材料,履行各自的职责、开展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协议》期满后,即终止委托代理关系。需继续委托或变更代理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人事代理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机构要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工作职责,自觉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第十四条 在人事代理工作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认真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自己的职责;委托单位或个人应按《协议书》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自觉履行《协议书》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人事行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费用标准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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