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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民用炉灶燃用原煤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3 生效日期: 1999-06-03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禁止民用炉灶燃用原煤,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我市市区二环路以内(东至东盛大街,南至卫星路,西至普阳街,北至铁北四路)、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新建区。本通告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民用炉灶包括居民、餐饮、洗浴业炉灶,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部队使用的炊事大灶、茶炉,各类服务商采暖炉以及0.7MW以下(含0.7W)锅炉。

  三、本通告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止燃用原煤,改用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固硫型煤。
  (一)自1999年8月1日起,二环路以内餐饮、洗浴业炉灶,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部队等安装使用的炊事大灶、茶炉、0.7MW以下立式锅炉。
  (二)自1999年10月1日起,二环路以内各类服务商亭采暖炉、0.7MW以下锅炉。
  (三)自2000年10月1日起,二环路以内的居民炉灶。

  四、本通告发布后,二环路以内和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区内新安装的0.7MW以下锅炉,必须使用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计划、经贸、工商、公安、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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