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经费字[2002]40号
石家庄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调整货运代理收费标准的请示》(石铁分多经函[2002]212号)收悉。鉴于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到期,经研究,决定制定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是指以完成货物全过程位移为目的,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全面负责货物接取、送达、中转换装和提供相应辅助服务的代理行为。
二、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正式收费标准为:整车成包成件货物每吨8元,整车散装货物每吨6元,整车特种货物每吨10元,零担货物每10千克0.30元。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向下浮动。
三、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实行一次收费全程服务,除在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运费、杂费、搬运装卸费、仓储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向货主据实核收外,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经营者不得再在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外收取任务费用。
四、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货主自愿委托原则,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货主签订的委托协议提供服务,没有委托协议不得收费,更不得强行代理,强制收费。
五、铁路货运运输代理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批复自2002年11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