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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和省劳动厅湘劳(1996)260号文件《湖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兹定于1996年8月1日至31日对我省境内的所有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年审,并换发国家统一式样的《职业介绍许可证》。逾期视为自动失效,并不得再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特此公告
湖南省劳动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管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的《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三)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数量、布局、中介服务范围进行统筹规划,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持章程和有关证文件,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持审批意见,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中央驻湘单位,省外单位在湘开办的职业介绍梦见或劳务管理机构,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所在地县(区)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资格培训,熟悉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相应的知识和工作能力,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培训工作由省、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发给《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
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职业介绍工作。《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梦见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30日,不在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视为自动失效。年审工作由批准设立该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经年审合格的,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在地、州、市报纸上刊登公布;地、州、市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中央在湘单位、省直单位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厅负责年审并将年审合格的职业介绍机构在《湖南日报》上刊登公布。
职业介绍梦见年审不合格的,由批准该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并由省、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登报公布。
第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批准设立该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暂扣或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照劳动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发布虚假招工、招聘广告的;
(二)骗取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钱财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介绍只者的;
(四)介绍童工的;
(五)有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
(六)到非法劳动力交流场所发布招聘广告的;
(七)超越规定的服务范围的。
关联法规: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更名、换址或因故停办的,应向原批准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由原批准的劳动行政部门登报公布,并换发或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九条 《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劳动厅按国家劳动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