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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4 生效日期: 1999-02-0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 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19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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