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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吉林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步伐,进一步放开和发展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精神,促进增量房屋销售和存量房屋流通,引导住宅消费,增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实现富民强市目标,特做如下规定:   一、放开已售政策性住房市场
  凡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安居房、解困房、集资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换押、赠与),并按有关政策交纳税费,交易收益归产权人所得。
  二、放开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市场
  公有住房承租人可将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让收益的10%归所有单位,其余归原承租人所得。公房所有权单位要支持承租人合理的转让,企业要打开禁区,不得设置障碍。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须经房屋所有权单位同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评估作价,审核登记。
  三、搞活房屋租赁市场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多余、空置房屋出租。允许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得所有权单位同意后转租房屋使用权。转租租金收入的10%归房屋所有权单位,其余归转租人所得。
  出租房屋须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工商部门凭《房屋租赁证》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不再办理《房屋租赁营业执照》,也不再收取与房屋租赁相关的费用。
  降低房屋租赁税。房产税按6%收取,由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代征代缴。
  四、调整住宅房屋交易税费
  (一)居民出售所购公有住房或购买住宅房屋契税税率3%,其中2%由当事人缴纳,另1%由地方财政贴费。
  (二)存量住宅交易按1%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住宅房屋交易手续费按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五、扩大购房贷款范围
  各商业银行要把对房地产业信贷支持重点从开发商转向住房消费者,大力推行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在允许的幅度内给予优惠,提高居民购房支付能力。
  住房公积金信贷投向面向职工个人住房消费。凡已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一般商品房、经济实用房或解困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公积金抵押贷款数额每户住房最高不应超过7万元,利息控制在5.5%以内,贷款年限最长可达10年。
  六、强化中介服务
  充分发挥房屋置业、收购、置换、典当、拍卖等中介组织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场销售商品房;建立区、街、委房地产信息站,收集本辖区内房屋交易、租赁信息;对房地产经纪人加强管理,组织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提高经纪人的服务技师和业务素质;成立“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规范房地产经纪人行为,搞好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取缔无证经营和非法交易活动。
  七、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
  (一)新建住宅的房型、设计、面积大小、使用功能要适应不同购买层次的需求。推广大开间、灵活分割的框架结构。重视新建住宅外部环境建设,居住区必须完善配套设施,为住房消费者提供优美、舒适、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
  (二)必须保证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建立住宅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管理法人,积极推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凡达不到质量要求发放“两书”或不按质量保证承诺保修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三)推行住宅丈量复核制度,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方法。凡是住宅销售发生“短斤少两”行为的,必须向购买者赔偿损失。
  八、扩展空置商品住宅租售渠道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商品住宅出租或实行先租后售的免收租赁税费和土地收益金。
  (二)鼓励外省、市及农村人口到我市购买商品住宅,在享受本市居民同样税费优惠的基础上,按购房所达到的额度,可办理相应人数的城市户口。
  九、组建房地产交易中心
  (一)建立统一开放、体系完善、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形成具备信息、交易、服务、管理功能于一身的房地产市场载体。
  (二)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行“一门式”联合办公,吸纳地税、公证、金融、开发企业、经纪人进场;简化办事程序,提供“咨询--登记--勘测--评估--收税  (费)--发证”一条龙服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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